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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山鑿石、采挖砂、石、土等礦產資源適用法律問題

2013-09-12 16:36    【  【打印】【我要糾錯】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質礦產廳(局):

  最近接到一些有關開山鑿石填海造地、修筑道路采挖砂、石、土等適用法律的請示函,F就此答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tài)、液態(tài)、氣態(tài)的自然資源”的規(guī)定,砂、石、粘土及構成山體的各類巖石屬礦產資源。

  二、建設單位因工程施工而動用砂、石、土,但不將其投入流通領域以獲取礦產品營利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設的,不辦理采礦許可證,不繳納資源補償費。

  三、需異地開采砂、石、土用于上述公益性建設的,應按規(guī)定辦理采礦許可證,礦產資源補償費原則上應按法規(guī)規(guī)定酌情減免。

  四、凡以營利為目的開采上述及其他礦產資源的單位、個人,均應按照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采礦登記手續(xù),領取采礦許可證;礦產品均應按照《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條款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五、其他類似情況可參照本文件精神辦理。

責任編輯:莫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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