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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辦法

2013-09-23 16:35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部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劃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基本建設管理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部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主要是指職工宿舍。辦公業(yè)務用房、設備購置、科研教育及生產生活配套設備設施建設等。工程建設資金來源主要是非經營性投資和自籌資金規(guī)模等。

  第三條 部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切實做好前期工作,履行審查審批手續(xù),落實工程建設條件、工程建設資金和分年施工建設計劃,保證工程按期建成。

  第二章 項目立項

  第四條 部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必須實行項目建議書報批制度(總投資300萬元以下的項目除外)。建設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建議書,流域機構本級單位的項目由部審批,流域機構下屬單位的項目,由流域機構根據部審批規(guī)模用途按隸屬關系組織審批。其它部直屬單位的項目由部審批。

  第五條 建設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的項目建議書,由部組織審查后,報國家計委審批。

  第六條 建設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流域機構下屬單位項目的初步設計,由流域機構按隸屬關系審批,其它部直屬單位的項目,由部審批。建設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的項目初步設計,由部審批。

  第七條 部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凡初步設計概算投資比立項階段項目建議書的估算投資大于10%,則該項目需重新報批項目建議書。

  第八條 部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實行“先審計,后建設”的原則,經部或流域機構立項審批的,由部或流域機構審計部門進行工程建設開工前審計,經審計后方可報批開工;經國家計委立項審批的,由國家審計署審計后方可報批開工。

  第三章 投資計劃管理

  第九條 需要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的部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㈨椇统醪皆O計的批復文件;

 。ǘ╅_工審計報告;

 。ㄈ┠甓韧顿Y計劃的申請報告(含年度計劃實施方案、申請投資額度、主要建設內容、工程量和形象進度等)。文件編制要求按部規(guī)劃計劃規(guī)范化工作導則辦理。

  第十條 各流域機構和部直屬各單位在每年8月份根據部的要求,編報本單位下一年度的部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建議計劃,部進行審查和綜合平衡后報送國家計委。

  第十一條 國家基本建設計劃下達后,按照國家確定我部的部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規(guī)模,經部審定后,流域機構的部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劃,由部下達給流域機構按項目進行規(guī)模管理。流域機構負責具體項目計劃的下達、調整、檢查、監(jiān)督工作。

  第十二條 科研、教育和其他規(guī)模管理的部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劃,分別由部有關部門接基本建設程序,歸口負責具體項目計劃的下達、調整、檢查和監(jiān)督等工作。

  第十三條 部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實行季報制度。每一季度10日前要及時將上一季度的計劃執(zhí)行情況報部。

  主要內容包括計劃執(zhí)行情況、投資的使用方向和范圍、工程量完成和形象進度、項目的建設規(guī)模和標準、實行“三制”情況、資金到位、使用和投資效益等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部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必須依據國家批準的文件進行規(guī)劃、設計、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guī)模,提高建設標準,增加投資概算,嚴禁建設計劃外項目,越權調整計劃,更不得將資金挪作它用。

  第十五條 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基礎設施建設計劃的檢查和監(jiān)督。對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和處理,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部。對嚴重違紀違規(guī)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并相應調減直至取消安排該單位下一年度的部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劃。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在執(zhí)行過程中,如本辦法與國家基礎設施建設計劃管理有關法規(guī)不符時,以國家法規(guī)為準。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莫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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