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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7 16:5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江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江西省鄉(xiāng)鎮(zhèn)集體礦山企業(yè)和個體采礦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
(四)開采國家規(guī)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由所在地縣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由其轉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二、第十八條修改為: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購和銷售非采礦權人采出的礦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和銷售國家規(guī)定由指定單位統(tǒng)一收購和銷售的礦產品。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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