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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

2013-09-11 09:12    【  【打印】【我要糾錯】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滬高法〔2001〕14號《關于合同法第286條理解與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zhí)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優(yōu)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三、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fā)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yōu)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五、本批復第一條至第三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條自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后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責任編輯: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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