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一)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期限
1.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tǒng)-2個采暖、供冷期;
(4)電氣系統(tǒng)、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2年;
(5)裝修工程-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2.概念辨析
(1)約定一個期限,反饋出質量上的缺陷
即缺陷責任期,一般為一年,最長不超過兩年,從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起算。
(2)建筑作為一個產品,予以保修
即保修期,保修行為既有市場成分,又有法制成分。保修期限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存在下限。從實際竣工日期起算。
(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1.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應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
2.發(fā)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
3.發(fā)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負責監(jiān)督。
4.保修完后,由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組織驗收。涉及結構安全的,應當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5.施工單位不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6.保修費用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7.在保修期內,因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建設單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因保修不及時造成新的人身、財產損害,由造成拖延的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
【關鍵詞】誰的責任誰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