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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弄虛作假參與投標行為的行政責任認定

2006-11-23 11:18    【  【打印】【我要糾錯】

   招標投標作為一種重要的交易方式,招標投標制度作為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的一種新型制度,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配套法規(guī)的頒布實施,已經(jīng)深入人心,發(fā)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招標項目的日益增多,一些有違市場規(guī)律、背離招標投標實質的現(xiàn)象也時有發(fā)生,不得不引起人們的思考。如,串通投標,謀取中標;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等!吨腥A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針對招標投標中的多種違法行為作出了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有相當大的處罰力度。這些規(guī)定是恰當?shù)、有針對性的、也是有力的?/p>

  正確適用法律,才能使法律更有效地實施,更具權威性!吨腥A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這一條款對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行為,在追究的法律責任中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在工作實踐中,對于這一條款的適用上,出現(xiàn)了一些爭議。應該說,投標人有弄虛作假、騙取中標行為,且其就是中標人時,其應承擔行政責任是沒有異議的。但投標人在投標中實施了弄虛作假行為,意圖騙取中標,卻并非中標人時,是否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追究該投標人的行政責任。如,某投標人以偽造項目經(jīng)理資質證書的方式參與投標,意圖騙取中標,但最終沒有得逞。一種觀點認為,這種情況下,不應追究投標人的行政責任。因為從該條款的字面看,可以理解為中標是該投標人承擔行政責任的前提。還有一種觀點從合同法的角度分析,認為投標人參與投標,是一種要約,而中標通知書便是一種承諾。當投標人未成為中標人時,合同未成立,該投標人未對招標人造成實際的損失,故不應承擔行政責任。

  筆者認為,該投標人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理由有四:

  一是從法律責任的種類上看。該條款確定了三種法律責任,即“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民事責任;行政罰款、取消資格、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從合同法的角度分析,認為投標人雖然實施了弄虛作假、意圖騙取中標卻未得逞的行為,但未成為中標人,合同未成立,該投標人未對招標人造成實際的損失,以此為由認為行為人不應承擔行政責任,是不正確的。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給招標人造成實際的損失,是行為人是否要承擔民事責任判斷依據(jù)。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并不能混同,更不能互相取代。

  二是從行為構成看。行政違法行為的構成不外乎四個要件,主觀方面、客觀方面、主體要件和客體要件。在這一條款中,主體是某投標人,客體是招標投標秩序,主觀方面是騙取中標的故意,客觀方面是實施弄虛作假的行為。應該說,“騙取中標”是行為人的行為目的和動機,是行為的主觀要件,而并非是行為客觀要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即該罪的主觀方面是具有殺人的故意,客觀方面實施了殺人的行為,而被殺的人是否死亡并非該罪的構成要件。本文的案例中,行為人以偽造項目經(jīng)理資質證書的方式參與投標,意圖騙取中標,其行為特征已經(jīng)符合該條款確定的行政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三是從立法本意看!吨腥A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制定,旨在規(guī)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jīng)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該法明令禁止在投標中,投標人不得有欺詐行為!巴稑嘶顒又腥魏涡问降呐撟骷傩袨槎紘乐剡`背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嚴重破壞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秩序,必須予以禁止”①。投標人在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中實施了弄虛作假行為,意圖騙取中標,無論其中標與否,該行為都是對招標投標秩序的破壞,對國家利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侵害,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明令禁止行為之一,應受行政處罰。

  四是從相鄰條款看!吨腥A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边@個條款的句式與第五十四條的句式完全一致,只不過第五十三條對串標行為的故意表述為“謀取中標的”,第五十四條對弄虛作假行為的故意表述為“騙取中標的”。這時,不妨從對第五十三條中的刑事責任把握來看第五十四條中行政責任的認定,能使我們的思路更為清晰!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從刑法的規(guī)定來看,可以毫無歧義地得出一個結論,“謀取中標的”只是串標行為人的行為目的,而并非行政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不是其承擔行政責任的前提。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投標人若實施了弄虛作假行為,意圖騙取中標,無論其中標與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都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延伸閱讀:投標 行為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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