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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農民住房建設技術服務和管理的通知

2006-12-14 16:00    【  【打印】【我要糾錯】

  建村[2006]303號

各省、自治區(qū)建設廳,直轄市建委(農委),計劃單列市建委(建設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提高農民住房質量,保護農民生命財產安全,改善農民居住條件,根據《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現(xiàn)就加強對二層(含二層)以下農民住房建設的技術服務和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強農民住房建設的技術服務和管理工作要尊重農民的生活習慣與生產方式,堅持安全、經濟、適用、美觀的原則,落實節(jié)能節(jié)地節(jié)材的要求,體現(xiàn)鄉(xiāng)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二、完善選址意見書和開工許可證制度(即“一書一證”制度),確保農民住房建設選址與設計安全。嚴格執(zhí)行選址意見書制度,加強對農民住房建設選址的安全把關,防止農民在地震斷裂帶及滑坡、泥石流易發(fā)地段建房。嚴格執(zhí)行開工許可證制度,落實先設計后施工原則,切實加強對地震、臺風多發(fā)區(qū)的農民住房設計安全審查。

  三、充實和加強農民住房設計技術力量,提高農民住房設計水平。允許并支持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具有工程建設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以個人身份從事農民住房設計。指導有條件的縣(市、區(qū))逐步組建農村建設技術服務單位,多渠道吸引專業(yè)技術人員參與農民住房設計與建設、監(jiān)理工作。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制定農村建設技術服務單位的具體管理辦法。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編印農民住房通用圖集、建房知識讀本(掛圖),免費向建房農戶提供;加大宣傳力度,向農民普及住房建設技術與質量安全知識。

  四、建立農民住房建筑工匠資格認證制度,大力推進農村建筑工匠隊伍建設。按照自愿參加、適當補貼的原則,加強農民住房建筑工匠的業(yè)務技術培訓。對經考核符合條件的工匠個人,頒發(fā)農民住房建筑工匠資格證書。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制定農民住房建筑工匠資格認證的具體管理辦法。各地要積極引導取得農民住房建筑工匠資格認證的工匠個人或由其組成的農民住房建筑施工隊伍優(yōu)先承接農民住房建設工程。

  五、加強對農民住房建設技術服務和管理的監(jiān)督檢查。各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督察力度,督促地方盡快建立和完善農民住房建設“一書一證”制度,大力推進農村建設技術服務單位和農民住房建筑工匠資格認證制度建設。對于不執(zhí)行“一書一證”制度的,要責令限期整改;對于在執(zhí)行“一書一證”制度中因玩忽職守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對于不符合要求的農村建設技術服務單位和農民住房建筑工匠,要堅決取消相應資格。

  六、三層(含三層)以上的農民住房建設管理要嚴格執(zhí)行《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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