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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政府機關工作人員行政效能告誡實施辦法(試行)

2002-08-05 10:28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行政管理,改進機關作風,提高行政效率,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有關規(guī)章、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效能告誡,是指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中因故意或過失未履行職責,損害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其行為尚未達到追究紀律責任而對其進行教育的一種方式。

  第三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我市各級政府工作部門、辦事機構、部門管理機構、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派出機構,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y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四條 實施行政效能告誡,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重在教育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給予行政效能告誡:

 。ㄒ唬⿲嵭惺讍栘撠熤频臋C關不遵守首問負責制工作制度,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執(zhí)行公務言行不文明、作風生硬,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ㄈ┎粐栏駡(zhí)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不認真執(zhí)行政府的決定、命令的;

  (四)不執(zhí)行政務公開有關規(guī)定,不按規(guī)定程序辦事的;

 。ㄎ澹┮驔Q策或工作失誤,貽誤工作的;

 。o正當理由,未能按照公開承諾時限辦結有關事項的;

 。ㄆ撸⿲β殭喾秶鷥鹊氖马椷t辦、漏辦,累計兩次的;

 。ò耍⿲π姓释对V推諉,不認真調查、不按時限辦結的;

 。ň牛┯泄室獾箅y行為的;

 。ㄊ┢渌枰o予行政效能告誡的。

  第六條 政府機關有下列行為這一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實施行政效能告誡:

  (一)未按規(guī)定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首問負責制、效能考評制和失職追究制等6項基本制度的;

 。ǘ┪窗匆(guī)定建立政務公開制度,該公開的事項不公開的;

 。ㄈ┠甓刃姓芸己酥,被評定為不合格等次的;

 。ㄋ模┧鶎俟ぷ魅藛T效率低下、作風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對行政效能投訴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或故意拖延、隱瞞、不處理的;

  (六)對行政機關效能投訴中心轉交的投訴件,不按規(guī)定時限辦結,超過2件(次)的;

 。ㄆ撸┎慌浜匣蚋蓴_調查所屬工作人員違紀違規(guī)問題,給查處工作造成困難的;

  (八)其他需要行政效能告誡的。

  第七條 實施行政效能告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的有關規(guī)定,實行分級管理。屬于市管、縣(市)區(qū)管干部的,分別由市、縣(市)區(qū)監(jiān)察機關提出處理意見,與有關部門研究后作出決定;屬于其他人員的,由主管機關直接作出處理決定,并報同級監(jiān)察和人事部門備案。

  第八條 實施行政效能告誡時,作出決定的機關應與被告誡共談話,形成錯誤事實見面材料,并作出書面決定送達本人。有關材料存入單位文書檔案,處級(含正副處)以上干部存入廉政檔案。

  第九條 政府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1年內被告誡1次的,取消本年度評優(yōu)資格;被告誡2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評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被告誡3次或歷年累計被告誡4次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辭退或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條 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對行政效能告誡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效能告誡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或同級監(jiān)察、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受理機關應在收到書面申訴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并給予書面答復。

  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由市監(jiān)察機關和人事部門復核,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

  申訴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zhí)行。

  第十一條 對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行政效能告誡,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監(jiān)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閱讀: 濟南市 工作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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