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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勘察設計單位跨地區(qū)經營管理規(guī)定

1987-09-01 16:22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根據(jù)省政府頒布的《廣東省勘察設計單位跨地區(qū)經營管理規(guī)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下列單位承攬廣州市屬的勘察設計業(yè)務,須到廣州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下稱市建委)辦理注冊手續(xù)并取得《廣州地區(qū)勘察設計注冊證》(簡稱《注冊證》)后方準經營:

 。ㄒ唬┲黧w在廣州市的國務院部屬持甲級勘察設計證書的單位。

 。ǘ┲黧w在廣州市的廣東省屬持甲級勘察設計證書的單位。

  上述兩類單位均不含其派出或分支機構。

  第三條 辦理《注冊證》須持本單位介紹信和勘察設計證書,并在驗證后遞交證書的副本復印>,填報注冊登記表一式>份;第一次辦理《注冊證》的單位還應遞交《工程勘察設計證書申請表》的復印>.《注冊證》有效期為一年,于每年第一季度內辦理。

  第四條 下列單位承攬廣州市屬勘察設計業(yè)務,須到市建委辦理登記手續(xù)并取得《廣州地區(qū)單項工程勘察設計登記證》(簡稱《登記證》)方準經營:

 。ㄒ唬┲黧w不在廣州市的國務院部屬和各省(包括廣東)屬持甲、乙級勘察設計證書的單位;

 。ǘ┲黧w在廣州市的國務院部屬持乙級勘察設計證書單位;

 。ㄈ┲黧w在廣州市的廣東省屬持乙、丙級勘察設計單位。

  上述三項的勘察設計單位不含其派出或分支機構。

  屬第(一)項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廣州市屬項目的勘察設計任務,一般應與主體在廣州市的持證勘察設計單位合作設計。

  第五條 辦理《登記證》須持本單位介紹信及其業(yè)務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勘察設計證書(副本),填報《單項工程勘察設計注冊登記》表一式>份;第一次辦理登記的還應遞交勘察設計證書副本及其復印>和經批準的《工程勘察設計證申請表》的復印>.《登記證》只適用于經核準登記經營的該項工程。

  第六條 凡領取《注冊證》和《登記證》的單位,應同時提供本單位公章和圖紙專用章的印模。

  第七條 《注冊證》、《登記證》不得買賣、轉讓、轉借、涂改、偽造。

  第八條 《注冊證》、《登記證》領用單位均應按規(guī)定向市建委繳納勘察設計管理費。領用《注冊證》的單位應在當年六月底前和十二月底前分兩次繳納;領用《登記證》單位應在辦理登記后一個月內繳納。

  第九條 注冊、登記單位結束在本市經營或撤銷時,應提前二十天通知市建委辦理注銷手續(xù)。

  第十條 在《注冊證》有效期內,使用單位應在每年年終過后的二十天內向市建委報送《市外單位承擔廣州市項目勘察設計統(tǒng)計表》。

  第十一條 對本省屬于丁級和外省屬丙、丁級勘察設計的單位,不予辦理領取《注冊證》和《登記證》手續(xù)。

  第十二條 本市屬勘察設計單位跨出廣州行政區(qū)以外經營的,應報市建委備案。

  廣州市屬勘察設計單位到廣州經濟開發(fā)區(qū)承擔業(yè)務,不屬跨地區(qū)經營。

  第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的,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凡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或申報假資料騙取注冊登記,按無證勘察設計論處,處以五百元至>千元罰款并限期補辦注冊登記手續(xù)。屢犯者取消其注冊、登記資格,或者提請有關部門吊銷其勘察設計證書。

 。ǘ┓欠ㄙI賣、轉讓、轉借、涂改、偽造《注冊證》、《登記證》者,按國家工商局、國家城鄉(xiāng)建設部頒布的《關于加強建>市場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處理。

  第十四條 對處罰不服的者,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執(zhí)罰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申訴,逾期不申訴又拒不執(zhí)行處罰者,由執(zhí)罰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十五條 罰沒財物金額上繳地方財政。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廣州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延伸閱讀: 廣東省 勘察 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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