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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

2004-11-09 17:31    【  【打印】【我要糾錯】

 。2004年1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5號)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無障礙設施,是指為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的設施。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區(qū)(居住小區(qū)、居住建筑)等建設工程(以下統(tǒng)稱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guī)范》(以下簡稱《規(guī)范》)的要求和本市的有關規(guī)定建設無障礙設施。

  現有的建設項目應當逐步增設完善無障礙設施。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統(tǒng)一進行領導。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無障礙設施的組織建設、改造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規(guī)劃、建設、市政、公安、市容環(huán)境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無障礙設施依法實施監(jiān)督和管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xié)調委員會負責具體協(xié)調、監(jiān)督本辦法的實施。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guī)范》的標準和要求建設無障礙設施,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并與建設項目周邊已有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建造無障礙設施,同時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正確設置無障礙設施的圖形標志。

  第八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在組織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無障礙設施,并將含有無障礙設施建設內容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向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備案。

  第九條 建設項目已建成但未建設無障礙設施,或者已建設無障礙設施但不符合《規(guī)范》的標準和要求的,所有權人應當依照《規(guī)范》標準逐步增設或完善無障礙設施。所需資金由建設項目所有權人承擔。

  第十條 城市道路范圍內無障礙設施的養(yǎng)護,按照城市道路交通設施和道路交通信號裝置養(yǎng)護的分工,分別由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其他建筑中無障礙設施的養(yǎng)護,由建設項目經營管理者負責。

  無障礙設施養(yǎng)護責任者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日常的養(yǎng)護和維修,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禁止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第十二條 因城市建設或者大型群眾性活動,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避免占用無障礙設施;確需占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經市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還應當依法征得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雜物、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占用無障礙設施的,還應當經市容環(huán)境管理部門依法批準。

  占用單位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應當設置警示標志或者信號設施。臨時占用期滿,占用單位應當恢復無障礙設施的原狀。

  第十三條 任何公民均可就無障礙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方面的問題,向各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xié)調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反映,各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xié)調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及時通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未按照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設計、建造無障礙設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損壞或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公安、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延伸閱讀: 天津市 障礙 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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