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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4-02 17:3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市級各相關部門、各區(qū)(市)縣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成都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范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和組織實施程序,確保工程建設質量,現將《成都市市政公用設施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暫行辦法》印發(fā)你們,請按要求切實做好我市市政公用設施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工作。
附件:成都市市政公用設施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暫行辦法
成都市建設委員會
二○○二年四月二日
成都市市政公用設施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和組織實施程序,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根據《成都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成府發(fā)[2001]133號)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政府投資和非政府投資的市政公用設施項目。
第三條 成都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工程項目初步設計的審批管理機關,直接負責屬于市級審批權限管理的市政公用設施項目和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中心城區(qū)范圍內的市政公用設施工程項目初步設計的審批工作,其他區(qū)(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權限范圍內負責本地區(qū)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批。計劃、規(guī)劃、市政公用、消防、環(huán)保、市容環(huán)境、供電、電信、衛(wèi)生防疫、安全生產、技術監(jiān)督、公安交管、人防、氣象、地震等主管部門及有關專業(yè)專家參與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持的相關項目的初步設計會審。
第四條 成都市市級管理權限的市政公用設施工程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新、改、擴建工程項目,即20米以上(含20米)的城市道路、河道、橋梁及附屬設施(地下管線、綠化、路燈、交通、消防、人防等),污水處理廠站、垃圾處理場、自來水廠、公交場站、儲氣站、大型廣場、公園等均應進行初步設計審批。
第五條 各區(qū)(市)縣需申請市上給予補助的大中型項目,其初步設計應報送市建委組織會審。
第六條 初步設計審批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持,主要以召開會審會的方式進行,相關專業(yè)主管部門參加會審,各部門應明確參加會審的責任處室和責任人,對會審不到場的視為同意。為防止重復、多頭審批,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其他專業(yè)主管部門不得另行組織初步設計會審。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報送初步設計審批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ㄒ唬┥暾垐蟾;
。ǘ┏啥际惺姓迷O施工程初步設計登記表;
(三)市計劃部門立項批準文件;
(四)項目設計方案批準文件;
(五)定點資料及紅線圖;
(六)有關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七)成都市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設計說明書;
。ò耍┏醪皆O計圖紙;
。ň牛┬枰M行地震安全評價的工程,提交地震安全評價報告;
。ㄊ┢渌Y料。
以上資料各一份。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送審的材料進行書面登記,對資料齊全、符合要求的項目出具收訖憑證。
第八條 承擔項目初步設計編制的設計單位必須具有國家規(guī)定的相應資質,項目總負責人及結構專業(yè)負責人必須符合國家注冊建筑師和注冊結構工程師執(zhí)業(yè)規(guī)定。
第九條 工程項目初步設計的編制深度應滿足國務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的規(guī)定》要求。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對送審資料的真實性負責,設計單位應對提交的設計文件質量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一條 初步設計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設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二)設計是否符合國家及地方的有關技術標準、規(guī)范、規(guī)程、規(guī)定和管理部門的管理法規(guī);
。ㄈ┰O計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技術經濟政策;
。ㄋ模┛傮w布局是否符合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
。ㄎ澹┦姓没A設施配套是否齊全等;
(六)工程規(guī)模及概算。
第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建設單位按第五條要求送交全部資料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設計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下達初步設計審查批復,對應調整、修改或補充相關資料的初步設計,經審查符合要求后,3個工作日內發(fā)出初步設計批復。
第十三條 對技術要求特別復雜、有特殊要求或其它行政業(yè)務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認為存在重大安全因素、性質重要的工程項目,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在會審之前邀請相關部門及專家進行技術論證或預審,通過后,再進行初步設計會審。
第十四條 初步設計一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特殊情況,確需修改,必須按相關規(guī)定上報,由原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五條 區(qū)(市)縣可根據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未按本規(guī)定進行初步設計審批的項目,不予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二○○二年五月一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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