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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市容管理規(guī)定

1999-06-28 10:42    【  【打印】【我要糾錯】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把本市建成清潔、優(yōu)美、文明的現(xiàn)代化港口城市,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市市區(qū)和建制鎮(zhèn)。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市容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市容的管理工作。

  各區(qū)、縣市容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轄區(qū)內城市市容的管理工作。

  天津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天津港保稅區(qū)和天津新技術產(chǎn)業(yè)園區(qū)華苑產(chǎn)業(yè)區(qū)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分別由開發(fā)區(qū)、保稅區(qū)和園區(qū)管理委員會按照本規(guī)定組織實施。

  對于違反市容管理的違法行為,市容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城市建設管理監(jiān)察機構實施具體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文化、教育、宣傳、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市貌的法律知識、科學知識的普及宣傳,增強公民自覺維護城市市容環(huán)境秩序的良好意識。

  各級人民政府及市容主管部門對維護本市城市市容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 本市戶外廣告的設置應遵循有利于美化城市容貌的原則,不得破壞或影響城市的總體容貌景觀,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第六條 本規(guī)定所稱戶外廣告系指單獨設置或在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橋梁、樹木以及其他設施上設置的各類經(jīng)營性、公益性戶外廣告。

  第七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經(jīng)市容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市容主管部門要求的位置、形式、色調、材料、版面和規(guī)定的期限實施。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施工的,應重新辦理申辦手續(xù)。

  戶外廣告安裝完畢后5日內,申辦者須報請批準施工的市容主管部門對設置安裝情況進行驗收。經(jīng)驗收不合格的,應立即改正或拆除。

  第八條 需在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園林綠地及各類市政公用、公益設施上設置戶外廣告的,須經(jīng)產(chǎn)權單位和臨時占掘道路、園林、房屋等管理部門及相關的管護部門同意后,方可到市容主管部門申辦批準手續(xù)。

  第九條 需要改變戶外廣告版面時,須向市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征得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條 在戶外廣告發(fā)布期滿后一個月內不發(fā)布新廣告的,應按市容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公益性宣傳或自行拆除,不得任意延期或空白。

  對于無主戶外廣告設施,可由市容主管部門安排利用。

  第十一條 各類工程工地外圍,利用廣告形式設置圍檔的,須按市容主管部門要求的統(tǒng)一標準安裝。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由使用者負責日常維護管理,定期修飾或清洗,保持設施的安全、整潔、完好。

  第十三條 未經(jīng)市容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任意移動、拆除戶外廣告設施或改變戶外廣告設施的功能。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及個人收取的戶外廣告設施占用費,不得超過市物價、工商、市容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的最高指導性價格標準。

  第十五條 禁止在建筑物、構筑物、樹木、電線桿、燃氣設施、供熱設施以及其他公共設施上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懸掛。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和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在居民區(qū)、樓群、胡同里巷選擇適當?shù)攸c,設置公共招貼欄,加強維護管理,并保持清潔整齊,完好美觀。

  第十七條 對在道路、橋梁、涵洞、電線桿、樹木、交通設施、電氣設施、燃氣設施、供熱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上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懸掛的,管護部門有權要求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懸掛行為人及時清除、補償損失;一時難以找到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懸掛行為人時,管護部門應先行代為清除,并有權要求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懸掛行為人支付代為清除的費用。

  對居民區(qū)內建筑物及樓道內的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懸掛,由街道辦事處或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及時代為清除,并有權要求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懸掛行為人支付代為清除的費用。

  市容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城市建設管理監(jiān)察機構發(fā)現(xiàn)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懸掛行為人后,除對其進行處罰外,并責令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懸掛行為人支付代為清除的費用。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建筑物、構筑物、樹木、電線桿或者其他設施上設置各類節(jié)日喜慶標語口號和公益性宣傳標語,須經(jīng)市容主管部門批準,并在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內實施,必須做到書寫規(guī)范、字跡清晰、整潔美觀,設置期滿后必須及時清除。

  第十九條 建筑物、構筑物及各類市政公用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及本市頒布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二十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保持建筑物的整潔、美觀。在臨街建筑物的陽臺、窗外及門前,不得吊掛、堆放有礙市容觀瞻的各類物品。

  第二十一條 居民共用院落及住宅樓道內不得隨意堆放各類物品,不得搭建各類永久性和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需要臨時堆放燃煤的,需按街道辦事處和鎮(zhèn)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時間存放。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擅自在道路兩側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需要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市容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各類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在道路兩側亂堆亂放各類物料。因建設需要臨時堆放物料的,必須征得市容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未經(jīng)市容主管部門批準,不得任意改變建筑物和圍墻外檐的結構、造型、裝飾、色調,不得拆改、損壞原有圍墻裝飾。不準私開門臉。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在道路上擺攤設點;不準在公共場所進行生產(chǎn)、加工、牲畜屠宰、露天經(jīng)營餐飲等活動。

  第二十六條 對在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懸掛行為中公布其通訊工具(指電話、傳呼機、移動電話,下同)號碼的行為人,可以通過其通訊工具通知其于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處理。對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可以中止其通訊工具的使用,接受處理后應立即恢復其通訊工具的使用。每次中止其通訊工具使用的期限不超過45天。

  對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懸掛行為人,中止其通訊工具的使用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市容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城市建設管理監(jiān)察機構在調查取證后,報市人民政府市容主管部門審查決定,并由市人民政府市容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電信業(yè)務經(jīng)營企業(yè)中止該通訊工具的使用;

 。ǘ╇娦艠I(yè)務經(jīng)營企業(yè)在收到書面通知后2日內應中止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懸掛行為人通訊工具的使用。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市容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可予以強行拆除或處以罰款,對非經(jīng)營活動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jīng)營性活動并有違法所得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五條的,市容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城市建設管理監(jiān)察機構可暫扣其相關工具和有關物品,責令其徹底清整修復,并按每處(張)200元以下處以罰款。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市容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城市建設管理監(jiān)察機構責令其限期清理、拆除。對逾期不改正的,暫扣相關工具和有關物品,也可由市容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強制清理、拆除,并處以罰款,對非經(jīng)營性活動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jīng)營性活動并有違法所得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對拒絕、阻礙市容主管部門及城市建設管理監(jiān)察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市容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城市建設管理監(jiān)察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夜景燈光設置管理及城鎮(zhèn)街道綜合整修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年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市容管理處罰規(guī)定〉的決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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