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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4-16 15:3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常政發(fā)[2002]64號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管理,改善城市容貌,建設整潔、優(yōu)美、文明的現代化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附屬管線、桿線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的供電、燈光、路燈、供水、供氣、排水、通信、廣電、交通管理等設施而設置的各類管線、桿線。
第三條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類管線、桿線的,應當經市規(guī)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建設。
未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鋪設管線。
第四條 各類管線、桿線的建設單位應根據城市總體規(guī)劃,編制依附于城市道路的管線、桿線建設規(guī)劃和計劃,并與城市道路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
第五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各類架空線必須入地埋設或遷移,并與城市道路建設同步實施。
城市道路上的現有各類架空線應根據城市發(fā)展和建設需要,逐步轉入地下埋設。規(guī)劃、建設、城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架空線入地埋設給予支持。暫無條件入地埋設的,應根據《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進行整改。
第六條 嚴格控制在市區(qū)道路上新建架空線,確實需要建設的,應由市城管部門對其是否符合城市容貌標準進行審查,并經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架設。
第七條 凡已建成的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電纜溝(管)應當充分利用。多余或長期不用的電纜溝(管)設施,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規(guī)劃,按照地下資源共享和有償使用的原則,統(tǒng)一調劑使用。
第八條 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類管線的窨井蓋、柜應當美觀、堅固、耐用,符合城市容貌要求,并滿足城市道路養(yǎng)護維修要求。因缺損影響交通和安全時,有關產權單位應及時補缺或者修復。
第九條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的各類管線、桿線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必須向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和有關部門報送竣工資料。
第十條 未經批準,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各類管線、桿線的,由市規(guī)劃、建設、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架空線影響市容的,由市城管部門根據《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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