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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置集體土地有償調整實施辦法

2006-04-24 12:50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為了做好我州境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置的土地調整工作,保護移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結合大理州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土地有償調整是指將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實行一次性有償轉移,即集體土地所有權或使用主體發(fā)生變更,對原使用主體給予適當補償的管理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理州轄區(qū)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移民安置。

  第四條 其他用于道路、水利等公共設施用地,按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程序依法轉為建設用地。

  第五條 移民安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堅持與區(qū)域經濟發(fā)展、城鎮(zhèn)化、旅游資源開發(fā)及生態(tài)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多渠道、多形式安置移民,確保移民“搬得出、穩(wěn)得住、逐步能致富、環(huán)境得到保護”。

  第六條 移民生產生活安置用地應當實行有償調整(土地有償調整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見附件)。

  第七條 移民安置點應當符合國家已審定批準的水電站建設移民安置實施方案中所確定的用地范圍和原則,同時應當與當地的規(guī)劃相協調。

  第八條 調整面積的確定應當科學分析具體安置地的土地現狀及環(huán)境容量,確保移民搬得出、穩(wěn)得住。

  第九條 辦理移民安置土地權屬調整手續(xù),實現集體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屬的調整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十條 移民安置涉及的縣(市)移民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移民安置規(guī)劃對移民安置區(qū)用地四至范圍進行界定,明晰土地權屬,確定土地類別、土地面積及地上附作物數量。

  第十一條 縣(市)移民行政管理部門與涉及移民安置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簽訂有償土地調整工作協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再與涉及村、組簽訂土地有償調整協議,由村、組落實到個人,并將分戶面積張榜公布。

  第十二條 被調整用于安置移民的土地,由縣(市)移民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發(fā)整理。移民遷入安置后,將土地使用權交給相關村組進行發(fā)包,同時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辦理承包手續(xù)。

  第十三條 土地調整費用由縣(市)移民行政管理部門統(tǒng)一負責管理兌付,并按縣(市)與鄉(xiāng)(鎮(zhèn)),鄉(xiāng)(鎮(zhèn))與村組簽訂的具體協議進行兌付,減少中間環(huán)節(jié),并張榜公布。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屬集體經濟組織的應當兌付給集體,地上附著物所有權屬共同所有的,兌付給共同所有權人,屬個人財產的應當兌付給所有權人。

  第十五條 各級國土資源、財政、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應當做好對土地調整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受理群眾的檢舉和投訴。

  第十六條 在土地調整工作中,由于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給國家、集體或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jiān)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各縣(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工作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大理州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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