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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qū)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條例》的決定

2004-06-25 16:24    【  【打印】【我要糾錯】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提請審議《〈深圳經濟特區(qū)勞務工條例〉等28件法規(guī)的修正案》的議案。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qū)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條例》作如下修改:

  刪除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并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字樣和第二款。

  本決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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