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復習指導(第九章)
第九章 建設工程施工索賠
一、施工索賠分類
1.施工索賠的分類情況
按索賠的合同依據分類 | 合同中明 示的索賠 |
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賠要求,在該工程項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據,承包人可以據此提出索賠要求,并取得經濟補償 |
合同中默示的索賠 | 即承包人的該項索賠要求,雖然在工程項目的合同條款中沒有專門的文字敘述,但可以根據該合同的某些條款的名義,推論出承包人有索賠權 | |
合同中默示的索賠具有法律效力 | ||
按索賠 目的分類 |
工期索賠 |
由于非承包人責任的原因而導致施工進程延誤,要求批準順延合同工期的索賠 |
費用索賠 | 費用索賠的目的是要求經濟補償 | |
由施工的客觀條件改變導致承包人增加開支,要求對超出計劃成本的附加開支給予補償,以挽回不應由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損失 | ||
按索賠 事件的性 質分類 |
工程延誤索賠 | 因發(fā)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條件,如未及時交付設計圖紙、施工現場、道路等,或因發(fā)包人指令工程暫?;虿豢煽沽κ录仍蛟斐晒て谕涎拥?,承包人對此提出索賠 |
是工程中常見的一類索賠 | ||
工程變更索賠 |
由于發(fā)包人或監(jiān)理工程師指令增加或減少工程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設計、變更工程順序等,造成工期延長和費用增加,承包人對此提出索賠 |
按索賠 事件的性 質分類 |
合同被迫終止的索賠 | 由于發(fā)包人或承包人違約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終止,無責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提出索賠 |
工程加速索賠 |
由于發(fā)包人或工程師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縮短工期,引起承包人的人、財、物的額外開支而提出的索賠 | |
意外風險 和不可預見 因素索賠 |
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特殊風險以及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預見的不利施工條件或外界障礙,如地下水、地質斷層、溶洞、地下障礙物等引起的索賠 | |
其他索賠 | 如因貨幣貶值、匯率變化、物價、工資上漲、政策法令變化等原因弓l起的索賠 |
2.施工合同約定,風力超過8級以上的停工應給予工期順延。某承包人在5月份一水塔高空作業(yè)的施工中遇7級風,按照安全施工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停工5天,為此提出工期索賠的要求。其理由是當地多年氣候資料表明5月份沒有大風,此次連續(xù)大風屬于不可預見的情況。該承包人的索賠理由屬于[合同中默示的索賠].
二、索賠程序
1.索賠事件發(fā)生后,承包人應在索賠事件發(fā)生后的[28天內]向工程師遞交索賠意向通知,聲明將對此事件提出索賠。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工程師和發(fā)包人有權拒絕承包人的索賠要求].
2.如果索賠事件的影響持續(xù)存在,承包商應在索賠事件的[影響結束后的28天內],報出最終詳細報告,提出索賠論證資料和累計索賠額。
3.如果索賠事件發(fā)生時,現場施工非常緊張,工程師不希望立即處理索賠而分散各方抓施工管理的精力,[工程師有權不馬上處理該項索賠],[但承包人的索賠意向通知必須在事件發(fā)生后的28天內提出,否則他就失去了就該項事件請求補償的索賠權力].
4.工程師在接到正式索賠報告以后,應首先[認真研究承包人報送的索賠資料,客觀分析事件發(fā)生的原因].
5.工程師判定承包人索賠成立的條件
?。?)與合同相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總工期延誤;
?。?)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延誤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于承包人應承擔的責任,包括行為責任或風險責任;
?。?)承包人按合同規(guī)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6.工程師對承包人提交的索賠報告的審查主要內容包括:[事態(tài)調查]、[損害事件原因分析]、[分析索賠理由][實際損失分析]、[證據資料分析].
7.《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guī)定,承包人遞交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28天后,工程師未對此索賠要求作出任何表示,則視為[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已經成立].
8.通常,工程師的處理決定[不是終局性的],對發(fā)包人和承包人[都不具備強制性的約束力],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決定不滿意,可以按合同中的爭議條款提交[約定的仲裁機構仲裁或訴訟].
9.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業(yè)主的索賠主要限于[施工質量缺陷]、 [拖延工期]等違約行為導致的業(yè)主損失。
10.FIDIC施工合同內規(guī)定業(yè)主可以索賠的條款涉及的內容
(1)拒收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
?。?)承包人未能按照工程師的指示完成缺陷補救工作;
?。?)拖期違約賠償;
?。?)業(yè)主為承包人提供的電、氣、水等應收款項;
(5)未能通過竣工檢驗;
(6)缺陷通知期的延長;
?。?)未能補救缺陷;
?。?)承包人違約終止合同后的支付;
?。?)承包人辦理保險未能獲得補償的部分。
三、工程師對索賠的管理
1.如果工程師在工作中出現問題、失誤或行使施工合同賦予的權力造成承包人的損失,[發(fā)包人]必須承擔合同規(guī)定的相應賠償責任。
2.工程師處理索賠問題的權力包括
?。?)在承包人提出索賠意向通知以后,工程師有權檢查承包人的現場同期記錄;
?。?)對承包人的索賠報告進行審查分析,反駁承包人不合理的索賠要求,或索賠要求中不合理的部分。可指令承包人作出進一步解釋,或進一步補充資料,提出審查意見;
(3)在工程師與承包人共同協商確定給承包人的工期和費用的補償量達不成一致時,工程師有權單方面作出處理決定;
(4)對合理的索賠要求,工程師有權將它納人工程進度付款中,簽發(fā)付款證書,發(fā)包人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支付。
3.工程師的索賠管理任務包括[預測和分析導致索賠的原因和可能性]、[通過有效的合同管理減少索賠事件發(fā)生]、[公平合理地處理和解決索賠].
4.工程師索賠管理的原則包括[公平合理地處理索賠]、[及時作出決定和處理索賠]、[盡可能通過協商達成一致]、[誠實信用].
5.某工程項目,發(fā)包人將工程主體結構施工和電梯安裝分別發(fā)包給了甲、乙兩個承包人,乙承包人在進行電梯安裝時,由于甲承包人不配合,給乙承包人造成了一定的損失,該
損失應當由[發(fā)包人一承擔。
6.FIDIC施工合同規(guī)定,承包人索賠時應提供的有效證據
?。?)合同文件中的條款約定;
?。?)經工程師認可的施工進度計劃;
(3)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來往函件;
?。?)施工現場記錄;
?。?)施工會議記錄;
(6)工程照片;
?。?)工程師書面指令;
?。?)中期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單證;
?。?)檢查和試驗記錄;
?。?0)匯率變化表;
(11)各類財務憑證;
(12)其他有關資料。
7.施工中遇到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造成的停工是屬于[可原諒但不給予補償費用的延期].
8.當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后,工程師[無權要求承包人縮短合同工期].
9.工期索賠的計算主要有[網絡圖分析]和[比例計算法]兩種。
10.工程師在審查承包商的索賠報告中要求順延工期時,若被延誤的工作處于施工進度計劃關鍵線路上的[應批準順延工程].
11.工程索賠時,對于已知部分工程延期時間的比例計算法公式為:
工期索賠值=受干擾部分工程的合同價/原合同總價×該受干擾部分工期拖延時間
12.工程索賠時,對于已知額外增加工程量價格的比例計算法公式為:
工期索賠值=額外增加的工程量的價格/原合同總價×原合同總工期
13.FIDIC施工合同中規(guī)定,承包人可提出索賠的費用
人工費 | 包括增加工作內容的人工費、停工損失費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損失費等累計 |
不能簡單地用計日工費計算 | |
設備費 | 可采用機械臺班費、機械折舊費、設備租賃費等幾種形式 |
材料費 | |
保函手續(xù)費 | 工程延期時,保函手續(xù)費相應增加,反之,取消部分工程,且發(fā)包人與承包人達成提前竣工協議時,承包人的保函金額相應折減,則計入合同價內的保函手續(xù)費也應 扣減 |
貸款利息 | |
保險費 | |
利潤 | |
管理費 | 可分為現場管理費和公司管理費 |
14.FIDIC施工合同中規(guī)定,可以合理補償承包人索賠的條款
可以合理補償承包人索賠的條款 | |||
可補償內容 | |||
主要內容 |
工期 | 費用 | 利潤 |
延誤發(fā)放圖紙 | √ | √ | √ |
延誤移交施工現場 | √ | √ | √ |
承包人依據工程師提供的錯誤數據導致放線錯誤 | √ | √ | √ |
不可預見的外界條件 | √ | √ | |
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跡 | √ | √ | |
非承包人原因檢驗導致施工的延誤 | √ | √ | √ |
變更導致竣工時間的延長 | √ | ||
異常不利的氣候條件 | √ | ||
由于傳染病或其他政府行為導致工期的延誤 | √ | ||
業(yè)主或其他承包人的干擾 | √ | ||
公共當局引起的延誤 | √ | ||
業(yè)主提前占用工程 | √ | √ | |
對竣工檢驗的干擾 | √ | √ | √ |
后續(xù)法規(guī)的調整 | √ | √ | |
業(yè)主辦理的保險未能從保險公司獲得補償部分 | √ | ||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損害 | √ | √ |
15.在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承包商只提出費用索賠,不可提出工期和利潤索賠的是[業(yè)主辦理的保險未能從保險公司獲得補償部分].
16.依據FIDIC《施工合同條件》,工程師審查承包商的索賠報告時,對因[施工中遇到有文物價值的古跡所做的保護工作]提出的索賠,不應計入利潤損失補償。
17.[能否有力地反駁索賠],是衡量工程師工作成效的重要尺度。
18.[對承包人的施工活動進行日?,F場檢查]是工程師執(zhí)行監(jiān)理工作的基礎。
19.工程師通常可以對承包人的索賠提出質疑的情況
?。?)索賠事項不屬于發(fā)包人或工程師的責任,而是與承包人有關的其他第三方的責任;
?。?)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負有責任,承包人必須劃分和證明雙方責任大??;
(3)事實依據不足;
(4)合同依據不足;
(5)承包人未遵守意向通知要求;
(6)承包人以前已經放棄(明示或暗示)了索賠要求;
(7)承包人沒有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
(8)承包人必須提供進一步的證據;
(9)損失計算夸大。
20.工程師對索賠的預防和減少要做到[正確理解合同規(guī)定]、[做好日常監(jiān)理工作,隨時與承包人保持協調]、[盡量為承包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建立和維護工程師處理合同事務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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