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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關于貫徹實施《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8-06-24 08:26    【  【打印】【我要糾錯】

國土資發(fā)[2008]13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huán)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2008年3月3日,國務院公布了《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0號,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做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現(xiàn)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條例》的重要意義

  《條例》的頒布實施,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國發(fā)〔2006〕4號)的重要舉措,對于加強地質勘查活動管理,嚴格地質勘查市場準入,維護地質勘查市場秩序,保證地質勘查工作質量,促進地質勘查業(yè)發(fā)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認真做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

  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認真制定并組織實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培訓計劃,充分利用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采用多種方式和手段,廣泛深入地學習、宣傳《條例》,把思想認識真正統(tǒng)一到《條例》的要求上來。

  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在2008年7月5日前,完成對轄區(qū)內的地勘單位及所屬主管部門、市(地)、縣(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業(yè)務培訓。

  部將擇時對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地質勘查資質管理人員、中央管理的地勘單位有關人員開展培訓,具體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三、切實做好地質勘查資質受理審批工作

  (一)總體安排

  地質勘查資質主要采取集中受理審批的方式進行。2008年,部、省兩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分別集中受理審批1次地質勘查資質。

  2009年以后,為提高地質勘查資質審批效率,依照《條例》要求,除對地質勘查單位資質變更采取日常受理審批外,其余均采取集中受理審批的方式。每年集中受理審批2次,部每年1月和7月、省每年4月和10月為接收報件時間(節(jié)假日除外),報件接收后次月第一個工作日開始,依法集中受理審批。由申請單位直接向審批機關報送申請材料(包括紙質材料、報盤數(shù)據(jù))。

  (二)2008年工作安排

  2008年下半年,部和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各集中受理審批1次地質勘查資質。

  1.部受理審批

  (1)受理時間:2008年7月20日—7月25日。

 。2)受理范圍:海洋地質調查、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航空地質調查資質和其他甲級地質勘查資質。

 。3)受理地點:北京市昌平區(qū)十三陵國土資源部培訓中心。

 。4)受理方式: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符合受理范圍的申請材料(包括紙質材料、報盤數(shù)據(jù))和本。▍^(qū)、市)報盤匯總數(shù)據(jù)集中報部。

 。5)審批時間:2008年7月26日—9月30日。

  2.省級受理審批

  (1)受理時間:2008年10月8日—12日。

  (2)受理地點: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自行規(guī)定。

  (3)受理范圍:部受理范圍以外的乙級、丙級地質勘查資質。

 。4)受理方式:申請單位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送申請材料(包括紙質材料、報盤數(shù)據(jù))。

  (5)審批時間:2008年10月13日—12月15日。

  四、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

 。ㄒ唬┦〖墖临Y源管理部門應在政府門戶網站或有關媒體上公布《條例》、《地質勘查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地質勘查資質申請辦事指南、地質勘查資質審批結果公示和審批結果公告等。

 。ǘ┦〖墖临Y源管理部門對地質勘查資質清理檢查工作中發(fā)現(xiàn)重復使用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情況的,應要求所涉及的申請單位先整改,待整改完成后再受理申請。

  向部申請的,申請單位整改后應經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準后申報。

 。ㄈ┥暾垎挝簧暾垥r應統(tǒng)一使用“地質勘查資質數(shù)據(jù)報盤管理軟件”。申請單位同時向部、向省申請不同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的,除申請書中申請業(yè)務范圍的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不同外,申請材料的其他內容應一致。

  (四)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可分別申請海洋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陸地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單項資質;地質鉆(坑)探可分別申請地質鉆探、地質坑探單項資質;地質實驗測試可分別申請巖礦鑒定、巖礦測試、巖土試驗、選冶試驗單項資質。

  (五)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按照《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和《地質勘查資質分類分級標準》的要求,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廉潔自律,對申請單位的法人資格、勘查技術人員、勘查設備儀器、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等進行嚴格審查,堅持標準,依法審批。

 。┙刂2008年12月底,原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取得新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繼續(xù)從事地質勘查活動。

  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經費,把握工作進度,保證工作質量,認真做好各項工作,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部勘查司報送上一年度的地質勘查資質管理工作總結(包括電子版)。

  聯(lián)系人及電話:袁琦010—66558391.

國土資源部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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