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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順市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行政監(jiān)督的通知

2008-05-08 13:59    【  【打印】【我要糾錯】

撫建[2008]46號

各有關單位:

  為了更好地貫徹《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行政監(jiān)督工作的若干意見》(建市[2005]208號)精神,確保招標投標工作“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現(xiàn)就進一步加強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行政監(jiān)督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執(zhí)行招標文件會審制度。凡是在5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融資工程項目的招標文件,應在發(fā)售招標文件前7日,由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提供給招標監(jiān)管部門,由招標監(jiān)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共同審核招標文件,備案后,方可發(fā)售。

  二、完善資格審查制度。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審查必須充分體現(xiàn)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提出高于招標工程實際情況所需要的資質(zhì)等級要求。

  加強投標人入圍的管理,凡是政府投融資工程項目,在500萬元以上的,入圍的投標人不得少于5家;在1000萬元以上的,入圍的投標人不得少于7家;在3000萬元以上的,入圍的投標人不得少于9家。

  三、實行科學、公正、合理的評標方法。對于具有通用技術和性能標準的一般工程,當采用經(jīng)評審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標價法時,提倡對于技術部分采用合格制評審的方法。

  所有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必須在招標文件中詳細載明,招標文件未載明評標的具體標準和方法的,或者評標委員會使用與招標文件規(guī)定不一致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的,評標結果無效,應當依法重新評標或者重新招標。招標文件應當將招標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和應當廢標的情形集中在一起進行表述,并要求表達清晰、含義明確。嚴禁針對某一投標人的特點,采取“量體裁衣”等手法確定評標的標準和方法,同時,不得設立信譽分。

  四、強化評標專家和評標行為的管理。評標委員會的每名專家應獨立完成所有項目的評審任務,充分發(fā)揮自己的主觀意識,嚴禁互相串通、代替的行為,對簽字確認的評審結果應承擔責任。

  評標委員會中招標人的代表應當具備評標專家的相應條件,對政府投融資項目招標人不得派代表作為專家和評標委員會的成員參與評標。

  五、加強對確定中標人的管理。確定中標人必須以評標委員會出具的評標報告為依據(jù),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完成,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對拖延確定中標人、隨意更換中標人、向中標人提出額外要求甚至無正當理由拒不與中標人簽署合同的招標人,依法予以處理。對中標人無正當理由,隨意放棄中標,應沒收投標保證金,限制參與投標。

  六、嚴格招標代理機構管理。建立招標代理機構誠信檔案。對招標代理機構轉借資質(zhì)、超資質(zhì)代理、惡意降低代理取費標準、進行無視串標和圍標行為或者參與串標和圍標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進行嚴厲查處,計入不良記錄。

  招標代理服務費原則上向招標人收取,嚴禁以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抵扣招標代理服務費的行為。

  七、建立公正、高效的投訴處理機制。提倡招標投標當事人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行為進行投訴。監(jiān)管部門接到投訴后,應及時受理和妥善處理,查處投訴處理中發(fā)現(xiàn)的違法行為。對投訴成立的,應對投訴人予以獎勵;對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的,屬于虛假惡意投訴,應駁回投訴,所造成的后果,投訴人應當負責。

二OO八年五月八日

延伸閱讀: 撫順市 加強 房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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