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又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債務所應承擔的責任。作為保障債權實現(xiàn)及債務履行重要措施的違約責任制度與合同債務聯(lián)系密切。一方面,違約責任是債務不履行所導致的結果,是以債務存在為前提的;另一方面,違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國家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和承擔責任的法律表現(xiàn)。因此,違約責任和合同債務的關系可以歸結為:債務是責任發(fā)生的前提,責任是債務不履行的結果。
與其他的法律責任相比,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1)民事責任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因此,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不同于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2)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所導致的結果。構成違約,必須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關系,而且存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事實。因此,違反合同義務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相區(qū)別的重要特點。
。3)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違約責任只能發(fā)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只有守約方才能基于合同向違約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與合同無關的第三人不能依據(jù)合同對違約方提出請求或訴訟。
(4)當事人可以預先約定違約責任。當事人根據(jù)合同自由原則,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對違約責任預先約定。例如預先約定違約金的數(shù)額幅度,預先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預先設定免責條款等。當然,當事人對違約責任的預先約定必須公正合理,否則將會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
(5)違約責任具有懲罰性和補償性雙重屬性。違約責任具有懲罰性毋庸置疑,法律通過對違約方的制裁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同時也可以起到預防或減少違約現(xiàn)象發(fā)生的作用。另一方面,根據(jù)平等、等價有償?shù)脑瓌t,違約責任以損害賠償作為違約責任的主要方式,具有較強的補償性。根據(jù)違約責任的補償性,一方在違約后,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相當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根據(jù)(合同法)第107條之規(guī)定,違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包括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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