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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批準發(fā)布《石油天然氣工程建設用地指標》的通知

2009-01-21 08:25    【  【打印】【我要糾錯】

建標[2009]7號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設廳(委、局)、國土資源廳(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土資源局:

  根據(jù)建設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2006年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制修訂項目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06]207號)的安排,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負責編制的《石油天然氣工程建設用地指標》,業(yè)經(jīng)有關部門會審,現(xiàn)批準為全國統(tǒng)一的建設用地指標予以發(fā)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建設用地指標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由國土資源部負責;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延伸閱讀:石油 天然氣 工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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