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jiān)理合同管理知識點:不能作為保證人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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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但是,以下組織不能作為保證人:
(1)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2)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