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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2016年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含增報專業(yè))考務工作的通知

    2016-07-18 08:51 來源:西藏自治區(qū)人事考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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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網上報名時間:7月20日—8月14日;現(xiàn)場資格初審時間:7月25日—8月15日;網上繳費時間:7月25日—8月16日;打印準考證時間:9月19日—23日。

      報考須知

      歡迎您報考2016年度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報考前請認真閱讀以下相關事項:

      A、報考人員須認同并嚴格遵守本網站報名協(xié)議

      1.確保報名信息完整、準確,如發(fā)現(xiàn)虛假信息,將取消考試資格。已通過考試并取得資格證書的將收回證書。

      2.報名照片須為證件照,JPG或JPEG格式,原文件大于30K。

      3.報名時須使用18位第二代身份證號。

      4.報名信息確認前應認真核查證件類別、證件號碼、姓名、報考級別和報考專業(yè)等信息是否正確,報名信息一經確認,將無法進行修改。

      5.為保證您報名順暢,建議使用IE7及以上瀏覽器。

      6.報名前須認真閱讀《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

      7.報名過程中如有政策或考務方面的問題請咨詢當地人事考試機構;報名操作方面的問題請撥打技術支持電話:0891-6845919、6845920

      B、報名流程

      為保證您報名順利,請您按以下流程進行操作:

      1.報考人員注冊,上傳注冊照片(需通過照片審核工具審核)

      2.報考人員進入報名系統(tǒng),錄入、檢查并保存報名信息

      3.照片審查通過后,報考人員確認報名信息

      4.報考人員打印報名表

      5.根據以下考務通知進行資格審查、繳費工作

      關于做好2016年度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含增報專業(yè))

      西藏考區(qū)考務工作的通知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2016年度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計劃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fā)〔2015〕182號)和人社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2016年度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6〕39號)精神,為做好2016年度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試科目和時間

      原“一級建造師相應專業(yè)考試”不再單獨列項考試,并入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設置級別為“增報專業(yè)”,報考人員須已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方可報考,成績當年有效;參加4個科目考試(設置級別為“考全科”)的人員必須在連續(xù)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參加2個科目考試(設置級別為“免二科”)的人員必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具體考試時間安排表:

      9月24日上午:9:00-11:00建設工程經濟

      9月24日下午:14:00-17:00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

      9月25日上午:9:00-12:00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9月25日下午:14:00-18:00專業(yè)工程管理與實務(10個專業(yè))

      本次考試考區(qū)統(tǒng)一設在拉薩市。

      二、報名條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fā)〈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制度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人發(fā)〔2002〕111號)規(guī)定條件的人員,均可誠信報名參加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報考人員實行屬地化管理,報考人員現(xiàn)工作地或戶籍在西藏方可在“西藏考區(qū)”報名參加考試。

      三、取得證書的條件

      參加4個科目考試(級別為考全科)的人員必須在連續(xù)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參加2個科目考試(級別為免二科)的人員必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獲得資格證書;參加1個科目考試(級別為增報專業(yè))的人員必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并在考后通過資格復核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證書》。

      四、報名流程及時間安排

     ?。ㄒ唬﹫竺麜r間

      2016年度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實行網上報名、現(xiàn)場資格初審及網上繳費相結合的辦法。

      網上報名時間:2016年7月20日至8月14日。

      網上報名地址:中國人事考試網

     ?。ǘ﹫竺绦?/p>

      1.考生報名照片預處理

      “考試報名服務平臺”實行注冊和報名照片資源共享,考試機構不再對照片進行審核??忌灾?,請登錄中國人事考試網()下載“照片審核處理工具”軟件,自行進行照片審核處理,只有通過審核處理后新生成的報名照片才能被網上報名服務平臺識別,照片上傳成功后系統(tǒng)會自動審核通過。

      曾在2015年度之前(包含2015年度)在西藏參加過一級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的考生為“老考生”,“老考生”不再進行資格初審,直接網上繳費即可;其他參加考試的考生類型為“新考生”或“異地考生”,“異地考生”和“異地考生”須進行現(xiàn)場資格審查。

      2.考生網上注冊

      考生登錄(中國人事考試網)或(網上報名服務平臺),點擊“注冊”按鈕,按照提示認真填寫個人注冊信息并上傳已處理好的照片,確保個人信息真實、完整、準確。請考生牢記注冊用戶名和密碼,用于以后報考其他考試使用。

      3.考生網上報名

      注冊成功后,考生登錄服務平臺,點擊左側“進入網上報名”欄目,選擇需要報考的考試類別,下一步報考省份選擇“西藏”,進入報考信息填寫頁面,請考生按照要求進行填寫。

      成功填寫報考信息后,請再次認真檢查,確認無誤后點擊“報名信息確認”(報名信息確認后,考生將無法修改報名信息),用A4紙打印《資格考試報名表》一份,并經本單位蓋章,用于資格審查時使用。

     ?。ㄈ┈F(xiàn)場資格初審及繳費時間

      根據人社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資格考試報名初審考后復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號)文件精神,本次考試我區(qū)實行報名初審考后復核的方式進行資格審核,請考生誠信報考。

      現(xiàn)場資格初審時,“異地考生”和“新考生”須提交《資格考試報名表》(需本單位審核蓋章)、從業(yè)工作經歷證明、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同時報考級別為“增報專業(yè)”的考生,資格初審時還需提供已獲得的《一級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現(xiàn)場資格初審時間:2016年7月25日至8月15日正常工作日進行。

      現(xiàn)場資格初審地址:西藏自治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執(zhí)業(yè)資格注冊中心辦證大廳(娘熱路與當熱路交叉路口),0891—0。

      通過住建廳現(xiàn)場資格初審后,請攜帶蓋有西藏自治區(qū)住建廳執(zhí)業(yè)資格注冊中心公章的《資格考試報名表》送到西藏自治區(qū)人事考試中心(拉薩市北京西路46號,區(qū)人社廳大樓5樓516房間)進行網上資格審核確認。否則,將無法進行下一步網上繳費工作。

      通過網上資格審核確認后,考生請及時登陸報名網站完成網上繳費工作。

      網上繳費時間:2016年7月25日至8月16日(支付方式為:支付寶)。

      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現(xiàn)場資格初審、網上繳費的考生,視為放棄本項考試。

     ?。ㄋ模┐蛴士甲C時間

      2016年9月19日至9月23日,通過資格初審并已交費的考生登錄中國人事考試網(),自行打印準考證。

     ?。ㄎ澹┦召M標準及開具財政統(tǒng)一收據時間

      按照相關收費文件規(guī)定,一級建造師收費標準為85元/科;需開具財政統(tǒng)一收據的考生,請于9月20日——9月26日攜帶準考證到西藏自治區(qū)人事考試中心(拉薩市北京西路46號,區(qū)人社廳大樓5樓516房間)開具收據。

      五、注意事項

     ?。ㄒ唬┛忌鷳紩r應攜帶2B鉛筆、黑色墨水筆、橡皮以及無聲無文本編程功能的計算器,并嚴格按照試卷封面的應試人員注意事項進行作答。

     ?。ǘ┏煽児己?,考生可登錄中國人事考試網()查詢成績。

     ?。ㄈ└鶕秾I(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為杜絕考場抄襲等作弊行為,閱卷時將對所有考生答案等進行比對分析監(jiān)測,無論抄襲、被抄襲或試卷答案雷同,均取消考試成績??忌诳荚囍幸J真檢查填涂信息,保護好自己的答卷和答題卡,防止被他人抄襲,樹立自我保護意識和誠信參考意識。

      C、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

     ?。ㄒ唬嚾藛T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1.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guī)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經提醒仍不按規(guī)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3.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4.未在規(guī)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5.未用規(guī)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6.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7.違反規(guī)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8.在考試信號發(fā)出前答卷,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卷的;

      9.其他一般違紀違規(guī)行為。

     ?。ǘ嚾藛T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3項至第8項行為之一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1.抄襲、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2.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3.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4.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5.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6.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試題及答案的;

      7.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8.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fā)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9.其他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

      (三)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jié)輕重,按照第(一)條或第(二)條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

      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ㄋ模μ峁┨摷僮C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簽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并依照本規(guī)定第(二)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yè)準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

     ?。ㄎ澹┐嫠藚⒓涌荚嚨模?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六)在評卷工作中,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根據評卷專家組意見認定為作弊試卷,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1.同一科目試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高度一致,或者錯同數量達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試卷);

      2.未按規(guī)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3.有第(一)條第3項、第5項所列情形的。

      D、特別提醒

     ?。ㄒ唬┛荚嚱Y束后采用技術手段甄別為雷同答卷的考試答卷,將給予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ǘ┲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有關人事考試條款: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修正案將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修改為:“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jié)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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