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2019年一級建造師考試還有不到一個月的時間,考生們都在緊張的備考沖刺狀態(tài),這一階段,做好知識點的歸納和總結是相當重要的,建設工程教育網為大家提供了2019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的一些核心知識點總結,希望對各位考生朋友們有所幫助!
2019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核心知識點: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
【考頻指數】★★★★
【考點精講】
《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民事案件的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轉移。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有權針對人民法院對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提出管轄權異議。
一、 級別管轄
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
主要根據案件的性質、影響和訴訟標的金額等確定級別管轄。
二、 地域管轄
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轄區(qū)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劃分同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1)一般地域管轄
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①公民:被告住所地(戶籍)或經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
②法人或其他組織: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者主要營業(yè)地,不能確定的,以注冊地或者是登記地為住所地。
(2)特殊地域管轄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3. 專屬管轄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等。凡法律規(guī)定為專屬管轄的訴訟、均適用于專屬管轄。
三、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1)移送管轄
法院發(fā)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應當受理,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轄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因管轄權發(fā)生爭議,雙方協(xié)商;協(xié)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其共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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