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知識點:與土地相關的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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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知識點:與土地相關的物權
【考查年份】2012年單選、2015年單選、2016年單選
一、土地所有權
城市市區(qū)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nóng)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nóng)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nóng)民集體所有。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1.概念
建設用地使用權只存在于國有土地上,不包括集體所有的農(nóng)村土地。是使用權人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地上、地表、地下分別設立。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國家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采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土地用途的規(guī)定。
設立后應申請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
3.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zhuǎn)、續(xù)期和消滅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zhuǎn)讓、互換、出資、贈予或者抵押,應當符合三個條件:
(1)當事人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期限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年限;
(2)應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3)附著其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
三、地役權
1.概念
是用益物權,為使用自己不動產(chǎn)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chǎn)的權利。
2.地役權的設立
應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期限;費用及其支付方式;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jīng)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jīng)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3.地役權的變動
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權轉(zhuǎn)讓時,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權轉(zhuǎn)讓時,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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