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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4 15:03 來源于網(wǎng)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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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條件在業(yè)主和承包商之間劃分風險分擔責任有三個基本原則:
。1)承包商在投標階段是否可以合理預見,以基準日(投標截止日期前第28天)作為劃分合同風險責任的時間點。
。2)所發(fā)生的事件屬于有經(jīng)驗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預見,而非承包商的投標失誤或管理責任。
(3)通過工程投保也不能合理或全部轉(zhuǎn)移的風險應有業(yè)主承擔。
因此,在基準日后發(fā)生的作為一個有經(jīng)驗承包商在投標階段不可能合理預見的風險事件,按承包商受到的實際影響給予補償;若業(yè)主獲得好處,也應取得相應的利益。某一不利于承包商的風險損害是否應給予補償,工程師不是簡單看承包商的報價內(nèi)包括或未包括對此事件的費用,而是以作為有經(jīng)驗的承包商在投標階段能否合理預見作為判定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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