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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筑物有哪些難點分析?

2014-11-04 19:07  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具備獨立性。這里須區(qū)分構筑物、建筑物與房屋的關系。構筑物、建筑物、其他附屬設施共同構成了建造物。其中,建筑物與構筑物的分界是人們是否直接在內進行生產和生活。建筑物是人們直接在內進行生產和生活的場所,建筑物又分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房屋與其他建筑物(如農村中的棚房、簡易房等)的區(qū)別在于是否符合房屋的法定構成要件(如層高、四至、圍護等)。構筑物、其他附屬設施是與房屋等建筑物相對的建造物,是人們直接在內進行生產和生活的場所。構筑物與其他附屬設施的分界在于是否附屬于房屋等建筑物,作為房屋一部分的煙囪、水塔等和建造在房屋內的豬圈、灶臺、倉庫等,一方面其已經作為房屋的附屬物,是使房屋具備滿足人們生產和生活需要功能的重要條件,但人們不直接在內進行生產和生活,應當屬于房屋的附屬設施;另一方面,房屋的所占用的土地與煙囪、水塔、豬圈、灶臺、倉庫等所占用的土地重合,若將這些附屬設施作為構筑物與房屋一并登記,將必然造成所占用范圍內的土地的重復登記。因此,獨立性是構筑物區(qū)別于其他附屬設施的一個重要標志。

  第二,人們不直接在內進行生產和生活。人們不直接在內進行生產和生活是構筑物區(qū)別于房屋等建筑物的一個重要標準。房屋等建筑物的基本屬性就是通過人們在其內直接從事生產和生活以滿足人們正常的生產和生活的需要。而道路、渠、水井、煙囪等建造物,雖然也是為了滿足人們生產和生活的需要而建造,但是人們并不直接在內進行生產和生活。

  第三,有用性。民法學意義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體之外,能夠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滿足人類某種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質對象。故民法上的物須具備有用性,構筑物作為民法學意義上的物,也必然能滿足人們的需要,具備物的一般屬性。對于那些已經廢棄多年的建造物,由于其已無價值可言,不應屬于構筑物。

  第四,永久性。永久性是與臨時性相對而言的,臨時搭建、修建的可以任意拆除而不致影響其存在屬性的建造物,不應屬于構筑物,構筑物應當是附著于土地上,一經移動,將改變其屬性的不動產。

  第五,人工性。人工性是相對于自然原因形成而言的,構筑物作為民法學意義上的物,應當是凝結了人類勞動的有價值的物。因此,天然形成的未經人工建造的溝渠、路等不應屬于構筑物。

  構筑物難點之二在于如何描述,構筑物形態(tài)的多樣性及用途的復雜性,對其進行分類容易產生混淆,建議不對構筑物劃分。登記簿或權屬證書上統(tǒng)一登記為構筑物,在附圖中具體針對每一個構筑物表明其名稱即可。構筑物因形態(tài)各異,難以符合房產測量規(guī)范的要求,因此,建議在登記簿或權屬證書的附記欄里通過附圖形式表明構筑物所處位置,再配以文字說明是何具體構筑物即可。

責任編輯: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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