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20 07:54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1、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則,由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項目開工前或者銷售前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于3%核定,并向社會公布。
經濟適用住房的基準價格構成包括以下九項內容:
。ㄒ唬┙ㄔO用地行政劃撥方式供地費用和拆遷補嘗安置費;
。ǘ┛辈煸O計和前期工程費;
。ㄈ┙ㄖ惭b工程費;
(四)住宅小區(qū)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qū)非營業(yè)性配套公建費);
(五)管理費[第(一)項至第(四)項之和的2%];
(六)貸款利息;
。ㄆ撸┬姓聵I(yè)性收費;
(八)稅金;
。ň牛├麧橻第(一)項至第(四)項之和的3%以下].
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計部門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成本的監(jiān)督,凡不符合價格構成內容規(guī)定的,一律不得計入成本。
2、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按規(guī)定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物價部門核發(fā)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3、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4、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當建立嚴格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銷售對象要向社會公示。
5、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哂杏荜枀^(qū)城鎮(zhèn)常住戶口;
。ǘo房戶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積低于25平方米的家庭;
(三)家庭年收入低于區(qū)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家庭年收入標準、人均居住建筑面積標準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6、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程序:
。ㄒ唬┥暾埲顺謶艨诓、身份證、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證明,按規(guī)定程序逐級申報審核。
。ǘ┥暾埥刂购螅身椖抗芾韱挝唤y一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guī)定的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核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后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核發(fā)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準通知。
(三)購買人按規(guī)定辦理經濟適用住房權屬登記。房屋發(fā)證部門、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用地內容。
7、已經享受房改政策購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了福利分房、集資建房和單位分配宅基地的人員,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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