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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7 16:04 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工程建設中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現(xiàn)行強制性標準的,應由擬采用單位提請建設單位組織專題論證,報批準標準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定。
而技術標準除了被技術法規(guī)引用部份(即強制性條文)以外,由雙方自愿采用,在合同中約定(根據(jù)招投標法和合同法,招標文件和投標書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設單位發(fā)標,幕墻廠投標,即視雙方合同約定),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能強行規(guī)定必須論證。建設單位在設計、招標階段,如認為有必要可自行組織論證后發(fā)標;幕墻廠投標前如認為有必要也可自行組織論證后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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