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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批準發(fā)布《人民法院法庭建設標準》的通知

2010-10-28 18:20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  【打印】【我要糾錯】

  建標[2010]143號

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委、局)、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印發(fā)<2009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和建設項目評價方法與參數編制項目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09]320號)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組織修訂的《人民法院法庭建設標準》,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發(fā)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法院法庭建設標準》同時廢止。

  在人民法院法庭項目的審批、設計和建設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關于嚴格控制建設標準,進一步降低工程造價的相關要求,認真執(zhí)行本建設標準,堅決控制工程造價。

  本建設標準的管理由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和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負責,具體解釋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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