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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chǎn)估價師考試《制度與政策》:拆遷估價糾紛調(diào)處

2011-02-15 13:35  來源: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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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拆遷估價結果公示和異議處理

  公示

  估價機構應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向被拆遷人公示7日,并進行現(xiàn)場說明

  估價報告送達

  公示期滿后,估價機構向委托人提供整體估價報告和分戶估價報告

  委托人向被拆遷人轉交分戶估價報告

  拆遷估價結果異議處理

  可以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nèi),向在估價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

  復核估價和另行估價

  估價機構自收到書面復核申請之日起5日內(nèi)給予答復

  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重新出具估價報告

  估價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

  另行委托估價機構的,受托機構應在10日內(nèi)出具估價報告

  3.5 拆遷估價糾紛調(diào)處

  調(diào)處途徑

  對原估價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委托估價的結果與原估價結果有差異且協(xié)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復核結果或別行委托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nèi),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chǎn)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估價技術鑒定

  估價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nèi),對申請鑒定的估價報告的估價依據(jù)、估價技術路線、估價方法選用、參數(shù)選取、估價結果確定方式等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鑒定的標準

  估價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維持估價報告

  估價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估價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估價報告

  【重點】估價專家委員會及工作機制

  設立部門

  省級建設主管部門

  設區(qū)的市的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

  經(jīng)授權的房地產(chǎn)估價行業(yè)自律性組織

  估價專家委員會成員

  資深專職注冊房地產(chǎn)估價師

  房地產(chǎn)、城市規(guī)劃、法律等方面專家

  工作機制

  委員會指派3人以上(含3人)單數(shù)成員組成鑒定組

  鑒定組與原估價機構、拆遷當事人有應當回避

  原估價機構配合鑒定工作

  3.6 對違規(guī)估價機構和人員的處罰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給予處罰

  出具不實估價報告的

  與擴遷當事人一方串通、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

  以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擴遷估價業(yè)務的

  允許他人借用自己名義從事拆遷估價活動或者轉讓、變民讓受托的拆遷估價業(yè)務的多次被被申請鑒定,經(jīng)查證,確實存在問題的

  違反國家標準《房地產(chǎn)估價規(guī)范》和《城市房屋拆遷須價指導意見》的有關規(guī)定的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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