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級建造師《法規(guī)及相關》課程講義:留置
五、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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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chǎn),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guī)定留置該財產(chǎn),以該財產(chǎn)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膿7绞?/p>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留置
(二)留置的范圍
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xiàn)留置權的費用
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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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后應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約
逾期仍不履約的,可以留置物折價,也可拍賣、變賣留置物
變賣后,價款超過債權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由債務人清償
六、定金
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履約后,定金應抵作價款或收回
給付定金一方不履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收受定金一方不履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