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重點要點(6)
第二節(jié) 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和使用
1. 住房公積金的歸集
繳存公積金的對象
各類企事業(yè)單位的在職職工
有條件的騁用進城務工人員也可繳存
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yè)人員可申請繳存
新設單位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登記,并在登記20日內設立賬戶
繳存公積金的工資基數(shù)
工資基數(shù)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包括6部分: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繳存基數(shù)不得高于職工工作所在城市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工資基數(shù)每年核定一次
繳存比例
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
具體由省級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公積金月繳存額
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繳存比例+單位繳存比例)
公積金的查詢和對帳
每年6月30日為公積金結息日
結息后管理中心向單位和職工發(fā)送對賬單
2.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
提取和使用原則
定向使用原則
安全運作的原則
嚴格時限的效率原則
提?。▋煞N情況)
職工住房消費提取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提取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時提取
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guī)定比例時提取
職工享受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等出現(xiàn)生活困難情況
職工喪失繳存條件的提取
離、退休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出境定居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公積金的處理
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公積金
無繼承人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公積金帳戶的余額納入公積金增值收益
【2006年】
職工享受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
【答案】x
【解析】享受低保,出現(xiàn)生活困難情況的可以領取。
3. 住房公積金的使用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使用
申請個人住房貸款(主要形式)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時,可向管理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
職工沒有還清貸款前,不得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
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的運作
主要用來發(fā)放職工個人住房貸款
可用于購買國債,但不得向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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