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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房地產(chǎn)估價師《相關知識》復習資料(12)

2011-08-01 15:20  來源: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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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法律知識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1、民法的概念:熟悉

  處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人身關系的法。

  二、民事法律關系熟悉

 ?。ǘ┟袷路申P系的構成:主體、客體、內容。

  [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人”。自然人、法人。

  至少兩個主體構成民事法律關系。

  [客體]民事主體間民事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標的包括:物(具有經(jīng)濟價值)、行為(滿足他人利益而進行的活動)、智力成果(腦力勞動)等。

  [內容]民事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三)民事權利

  [概念]民事主體受法律保護的、實現(xiàn)某項利益的權利。

  [分類]

 ?。?)按權利標的的不同性質分:財產(chǎn)權、人身權;

  區(qū)別:財產(chǎn)權一般不發(fā)生精神損害賠償。

 ?。?)按權利的作用分: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支配權——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物權、知識產(chǎn)權、人身權等;

  請求權——權利主體請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

  形成權——權利主體依自己的行為,使自己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動的權利;如:撤銷權、解除權、追認權、選擇權等。

  抗辯權——不同意他人的請求,而提出證據(jù)加以抗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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