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級建造師《法規(guī)》:法律責任(1)
1Z304000 建設工程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的種類
■種類
☆違約責任
☆侵權責任-行為人不法侵害社會公共財產(chǎn)或他人財產(chǎn)、人身權利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兩者區(qū)別
☆侵權行為違反的是法定義務,違約行為違反的是約定義務
☆侵權行為侵犯的是絕對權,違約行為違反的是相對權
☆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財產(chǎn)責任和非財產(chǎn)責任,違約行為的責任僅限于財產(chǎn)責任
2.工程建設領域中常見的侵權行為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侵權行為
☆施工單位將工程違法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后者的雇員在從事施工活動中因安全生產(chǎn)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施工單位與分包單位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環(huán)境污染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施工單位在城市市區(qū)施工噪聲超出國家標準的
■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在公共場所、道旁、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單位應承擔民事責任
■建設物及地上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建筑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筑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如因設計、施工原因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人、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3.承擔民事責任的具體方式(10種)
■停止侵害
■排除妨礙
■消除危險
■返還財產(chǎn)
■恢復原狀
■修理、重作、更換(僅適合于違約責任)
☆修理和重作適用于種類物或特定物,更換只能適用于種類物
☆種類物是指不具有獨立特征,可以互相代替的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獨立特征,不能相互代替的物,包括獨一無二的物和特定化的種類物兩種
■賠償損失
☆對違約責任,賠償額相當于對方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對侵權責任,包括對財產(chǎn)損失和精神損失兩部分
■支付違約金(僅適合于違約責任)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賠禮道歉
4.相關規(guī)定
■以上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修理、重作、更換和支付違約金兩大類僅適用于違約責任
■其余八項既可適用于違約責任,又可適用于侵權責任
5.行政處罰的種類(6種)
■警告
■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
■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
■行政拘留(1~15日)
■其它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