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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級建造師《法規(guī)》:法律責任(1)

2011-08-23 11:54  來源:  字體:  打印

  1Z304000 建設工程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的種類

  ■種類

  ☆違約責任

  ☆侵權責任-行為人不法侵害社會公共財產(chǎn)或他人財產(chǎn)、人身權利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兩者區(qū)別

  ☆侵權行為違反的是法定義務,違約行為違反的是約定義務

  ☆侵權行為侵犯的是絕對權,違約行為違反的是相對權

  ☆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財產(chǎn)責任和非財產(chǎn)責任,違約行為的責任僅限于財產(chǎn)責任

  2.工程建設領域中常見的侵權行為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侵權行為

  ☆施工單位將工程違法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后者的雇員在從事施工活動中因安全生產(chǎn)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施工單位與分包單位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環(huán)境污染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施工單位在城市市區(qū)施工噪聲超出國家標準

  ■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在公共場所、道旁、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單位應承擔民事責任

  ■建設物及地上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建筑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筑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如因設計、施工原因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人、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3.承擔民事責任的具體方式(10種)

  ■停止侵害

  ■排除妨礙

  ■消除危險

  ■返還財產(chǎn)

  ■恢復原狀

  ■修理、重作、更換(僅適合于違約責任)

  ☆修理和重作適用于種類物或特定物,更換只能適用于種類物

  ☆種類物是指不具有獨立特征,可以互相代替的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獨立特征,不能相互代替的物,包括獨一無二的物和特定化的種類物兩種

  ■賠償損失

  ☆對違約責任,賠償額相當于對方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對侵權責任,包括對財產(chǎn)損失和精神損失兩部分

  ■支付違約金(僅適合于違約責任)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賠禮道歉

  4.相關規(guī)定

  ■以上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修理、重作、更換和支付違約金兩大類僅適用于違約責任

  ■其余八項既可適用于違約責任,又可適用于侵權責任

  5.行政處罰的種類(6種)

  ■警告

  ■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

  ■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

  ■行政拘留(1~15日)

  ■其它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責任編輯: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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