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契稅的納稅人
契稅的納稅人
納稅人
契稅是在土地、房屋權屬發(fā)生轉移時,對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權屬轉移指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房屋買賣
房屋贈與
房屋交換
下列方式視同權屬轉移
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契稅的課稅對象
征稅對象是發(fā)生產權轉移變動的土地、房屋
契稅的計稅依據(jù)(四種情況)
以成交價為計稅依據(jù)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
以稅務部門核定的市場價格作為計稅依據(jù)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
以價格差額作為計稅依據(jù)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
以評估價格作為計稅依據(jù)稅收機關認為有必要時
契稅的稅率
契稅稅率為3%-5%
各地適用稅率由省一級政府確定
契稅納稅環(huán)節(jié)和納稅期限
納稅環(huán)節(jié)
在納稅義務發(fā)生以后,辦理契證或房屋產權證之前
納稅期限
由承受人自轉移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辦理納稅申報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