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計算土增稅的情形
按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土增稅的情形
隱瞞、虛報房地產價格的
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
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的,又無正當理由的
土地增值稅的減稅、免稅
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其土地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金額的20%的,如超過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計稅
因國家建設需要而被政府征用的房地產
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納稅人應于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在項目竣工前轉讓房地產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項目全部竣工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
關于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和居民個人轉讓普通住宅的征免稅問題
普通住宅的認定
按省一級政府的標準執(zhí)行
納稅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應分別核算土增稅
關于轉讓舊房準予扣除項目的計算問題
能提供購房發(fā)票的,可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每年加計5%作為扣除項目
購房時繳納了契稅,可以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可以扣除
既無評估,又無發(fā)票,稅務機構可以實行核定征收
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清算問題
對已竣工房地產項目,凡轉讓房地產的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時開始清算
因城市實施規(guī)劃、國家建設城要搬遷,納稅人自行轉讓房地產的,免征土增稅
關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或聯(lián)營的征免稅問題
凡投資方以及所投資、聯(lián)營的企業(yè)不從事房地產開發(fā),免征土增稅
凡開發(fā)企業(yè)用商品房進行投資聯(lián)營,或所投資、聯(lián)營的企業(yè)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不免征土增稅
關于土地增值稅其它規(guī)定
1994年1月1日以前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免征土增稅
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房地產開發(fā)合同或已立項,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內首次轉讓房地產的,免征土增稅
個別與政府審批同意的周期較長的項目,可延長免稅期限
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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