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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商品房預售的條件

2012-08-16 09:14  來源: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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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預售的條件(四條件)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持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fā)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辦理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房屋轉讓

  原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轉讓而轉移給新的受讓人

  可多次轉讓,但出讓合同約定的總的使用年限不變,新的受讓人所擁有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原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權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轉讓之后受讓人改變原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土地出讓方(國土部門)和市、縣政府規(guī)劃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

  兩種處理方式

  由受讓方辦理出讓手續(xù),變劃撥用地為出讓用地,受讓方繳納出讓金

  不改變原有土地的劃撥性質,對轉讓方征收土地收益金

  可以不辦理出讓手續(xù)的情況

  轉讓后的土地仍然符合劃撥用地條件

  ·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

  ·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其它

  私有住宅轉讓后仍用于居住的

  出售公有住宅的

  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的

  轉讓的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年限和其它條件的

  根據(jù)城市規(guī)劃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

  縣級以上政府規(guī)定暫時無法或不需要采取出讓方式的其他情形

  收益金的上繳

  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在辦理交易手續(xù)時收取土地收益金上繳國家

  轉讓后的房地產再轉讓,需要辦理出讓手續(xù)的,補交出讓金時應當扣除已繳納的土地收益

責任編輯:瑪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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