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系中通行權
不動產權利人原則上有權禁止他人進人其土地,但他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或進人其土地的,不動產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這些情形是:
第一,他人有通行權的。不動產權利人必須為相鄰袋地的權利人提供通行便利。從國外某些規(guī)定來看,土地被他人土地包圍,與公路沒有適宜的聯(lián)絡,致使不能正常使用的,土地權利人可以通行周圍的土地以到達公路。但應選擇損害最小的處所及方法通行,仍有損害的,應支付償金。例如法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規(guī)定:“土地被他人土地包圍,且在為工業(yè)、農業(yè)或商業(yè)利用其土地或為進行建筑或小塊土地上的建筑作業(yè)而無任何出路或出路不足通至公共道路時,其所有人得要求在其鄰人土地上取得足夠的通道,以保證其土地的完全通達,但應負擔與通道所造成的損害相當?shù)馁r償。”
袋地的形成如是因土地的分割或者一部的讓與而至不通公路時,袋地的權利人只能通行受讓人或者讓與人的土地,而且無須支付償金。例如法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如因出賣、交換、分割或其他任何契約所產生的土地劃分而造成被他人土地的包圍,其通道僅得在作為此類行為的客體的土地上要求取得。但在劃分的土地上不能建立足夠的通道時,適用第六百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
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還規(guī)定,袋地的權利人于必要時,還可以在周圍的土地上開設道路。但對于周圍土地所造成的損害,應支付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從審判的角度對相鄰關系中的通行權做了一些規(guī)定,主要是:
1.一方必須在相鄰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應當予以準許;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對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持。但有條件另開通道的,可以另開通道。
第二,依當?shù)亓晳T,許可他人進入其未設圍障的土地劉取雜草,采集枯枝、枯干,采集野生植物,或放牧牲畜等。例如瑞士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任何人得于地方習慣容許的范圍內,進人森林及牧場,并取得野生漿果、香菇(草)及其他出產物;但主管官署為耕作的利益,個別限定范圍禁止之者,不在此限。關于為狩獵及捕魚之必要而進入他人所有地,州法得為詳細的規(guī)定。”
第三,他人物品或者動物偶然失落于其土地時,應允許他人進人其土地取回。例如瑞士民法典第七百條規(guī)定:“物因水、風、雪崩或其他自然力或偶然事件而被移至他人地內,或大小牛仔、蜂群、鳥類及魚類等偶至他人地內者,土地所有人應許權利人人其地內巡查取回。”德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蜂群的所有人,在追蹤之際,得進入他人之土地。蜂群移住他人的空虛蜂房時,蜂群所有人,為捕獲蜂群,得開啟蜂房,取出蜂窩或破壞而消除之。在此情形,所有人應賠償所生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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