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19 16:5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招標師考試 《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guī)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據此,我們看到聯合體投標具有以下特點:
1.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投標人組成;
2.招標人與中標后的聯合體只簽訂一個承包合同,而不是與各成員單位簽訂合同。
4.4.1 聯合體的構成
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
1)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2)組成聯合體投標是聯合體各方的自愿行為。
3)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投標。
4.4.2 聯合體的資格條件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31條的規(guī)定,對聯合體各方資質條件要求如下:
1)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
2)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3)由同一專業(yè)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4.4.3 聯合體的變更
(1)工程施工招標項目
聯合體參加資格預審并獲通過的,其組成的任何變化都必須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標人的同意。如果變化后的聯合體削弱了競爭,含有事先未經過資格預審或者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使聯合體的資質降到資格預審文件中規(guī)定的最低標準以下,招標人有權拒絕。
(2)工程貨物招標項目
聯合體各方應當在招標人進行資格預審時,向招標人提出組成聯合體的申請。沒有提出聯合體申請的,資格預審完成后,不得組成聯合體投標。招標人不得強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組成聯合體。
(3)工程勘察設計招標項目
聯合體通過資格預審后在組成上發(fā)生變化,含有未經過資格預審或者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投標應作廢標處理或被否決。
(4)其他類型招標項目
4.4.4 聯合體協議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
4.4.5 聯合體投標特點
1)投標文件必須附上聯合體協議。
2)聯合體投標,投標保證金可以由聯合體各方共同提交或由聯合體中的一方提交。對聯合體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3)對聯合體各方承擔項目能力的評審以及資質的認定,要求聯合體所有成員均應按照招標文件的相應要求提交各自的資格審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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