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房地產估價師輔導:物權法解釋(一百零三)
物權法解釋:第一百零三條[共有關系不明時對共有關系性質推定]
第一百零三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解釋]本條是關于共有關系不明時對共有關系性質推定的規(guī)定。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的認為,按照傳統(tǒng)民法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視為共同共有。有的建議,刪除本條“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中的“等”字,不宜將推定的共同共有范圍擴大到家庭關系之外的其他社會關系。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共有。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只有在共有關系消滅時才能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份額。當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如果推定為共同共有,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份額還是不明確的。因此,本法規(guī)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這樣規(guī)定,在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時,就能很明確地確定各共有人享有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