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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

2009-02-02 16:47    【  【打印】【我要糾錯】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已經2009年1月20日第26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郭金龍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日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三條 耕地占用稅的稅額規(guī)定如下:

 。ㄒ唬┏枀^(qū)、海淀區(qū)、豐臺區(qū)、石景山區(qū)為每平方米45元;

 。ǘ╅T頭溝區(qū)、房山區(qū)、昌平區(qū)、懷柔區(qū)、平谷區(qū)為每平方米42元;

 。ㄈ┐笈d區(qū)、通州區(qū)、順義區(qū)、密云縣為每平方米40元;

 。ㄋ模┭討c縣為每平方米35元。

  第四條 占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在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基礎上提高50%.

  第五條 占用園地、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yǎng)殖水面以及漁業(yè)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適用稅額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條 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qū)和邊遠貧困山區(qū)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guī)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可以向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報經區(qū)(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免征耕地占用稅。

  前款所稱民族聚居區(qū)是指民族鄉(xiāng)、民族村;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是指享受區(qū)(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農村居民。

  第七條 納稅人應當向耕地或者其他農用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八條 土地管理部門憑納稅人的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發(fā)放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九條 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7月23日公布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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