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我們

在線客服

幫助

24小時客服:010-82326699 400-810-5999

建設工程教育網 > 建筑文苑 > 工程管理 > 正文

日本的工程招標投標制度

2009-11-13 16:27    【  【打印】【我要糾錯】

  日本建筑工程一般是通過招投標方式進行的。招投標是由相關法律條文規(guī)定的,國家有《會計法》、《預算決算及會計令》,地方有《地方自治法》,從而使招投標做到有法可依。日本實行工程招投標制度是從1890年(明治 23年)公布《會計法》之后開始的,《會計法》規(guī)定:“只要交納一定的投標保證金,任何人都可以有均等的機會參加工程投標。”1949年(昭和24年)日本制定了《建筑業(yè)法》,根據《建筑業(yè)法》等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日本工程招投標方式分為一般競爭招標(公開招標)、指名招標(邀請招標)、隨意合同(議標)、特命發(fā)包 (指定承包)等,但實際中,政府工程以一般競爭招標和指名招標為主。

  在日本,政府工程按規(guī)定進行招標投標的占90%以上。招標主要由公團或公社具體負責實施。公團與公社介于政府與民間之間,社會地位特殊,具有“國營”性質,是“官辦自營”式的特殊法人單位。它負責政府投資或貸款工程的建設、開發(fā)和改造。日本道路公團負責高速公路和其他汽車專用公路的規(guī)劃、建設、營運管理部門。日本建設省所屬的住宅、道路實踐來看,實施的工程技師基本上都達到優(yōu)良水平,工程工期也未出現拖期現象。

  另外,日本的大工程,基本都是以共擔風險的聯(lián)合體(Joint Venture—JV)形式進行投標,進而承包工程。在官方工程(政府工程)中,采用聯(lián)合體形式非常常見。這樣做的好處表面有兩個方面,一是能充分發(fā)揮各自優(yōu)勢,體現團隊作戰(zhàn)精神;二是利益分割,大家都有一口飯。另外,政府為保護小企業(yè)生存,對地方工程,要求聯(lián)合體一定要接受地方政府指定,對工程的某些部分或整個工程工作量的一定比例,由當地小企業(yè)施工。在聯(lián)合體投標前先確定各家公司的份額,中標后由份額最大公司(不一定超過50%)派出主要管理人員(作業(yè)所所長、副所長及各分項負責人),其他公司亦派員參加管理,但不是按所占份額派出相同比例人員,作為所只負責管理,而專業(yè)承包商的選擇及主要建材采購等都由公司決定。

  日本公共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程序

  在日本,公共工程的招標必須遵守WTO的政府采購協(xié)定、會計法規(guī)、建設業(yè)法以及民法等各種法規(guī),其適用的法規(guī)對工程招投標活動及其過程進行約束,且政府要求所有公共工程都要按照一定的手續(xù)進行。

  一般來說,一個企業(yè)要取得工程,須經如下六個程序:

  1.企業(yè)應向各公團、公社等發(fā)包單位報名,接受資格審查,登記注冊,一般為每年的二月份進行一次。申請書要寫明法律規(guī)定的單位負責人、地址、資本、技能、從事的業(yè)務范圍等情況,并附上工程經歷、人員配備一覽表、資格許可證等材料。

  2.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申請企業(yè)進行資格審查,并按資質等級,分類排隊、造冊,按資質、經濟、技術實力、經營狀況、業(yè)績等進行分析評價,以優(yōu)劣排序。

  3.發(fā)布招標公告。當有工程發(fā)包時,發(fā)包方按工程的規(guī)模、性質等情況,根據自己的要求和愿望,通常在投標日期前10天(緊急情況下是5天),利用告示或新聞媒介發(fā)布公告。

  4.實際招標。承包商提交標書后,各有關企業(yè)要按一定方式進行答辯。發(fā)包方介紹工程情況和特點,投標方則介紹自己企業(yè)的資質、業(yè)績、技術業(yè)務所長以及如何干好該工程的方案設想。開標要求全體投標參加,公開開標。

  定標是招標的最終結果。日本的定標原則往往是單因素的,就是看誰的標價接近標底,一般多取最低價標。日本的標價的下限幅度為0%~8%之間,若招標人的標價高于標底或低于幅度之外則不可能中標。由于標價很難與標底吻合,日本的指名招標很難一次成功,一般都需要2—3次;若3次不成便改為議標處理,再次投標要求在一天內完成。當然有時也不只是考慮價格,也考慮其他因素。

  5.簽訂合同。中標單位確定后,由發(fā)包人個別通知中標企業(yè),雙方簽訂承包合同。簽訂合同一般規(guī)定在中標的第二天起10天之內完成。指名招標一般于決標當天就簽訂合同,議標則在任務成交日簽訂。

  6.擔保。承包合同簽訂后,承包人必須交付一定額度的保證金或到保險公司購買一定數額的工程保險作抵押。

  日本企業(yè)評價標準和指名原則

  目前為保證企業(yè)公開競爭,日本政府或發(fā)包單位對企業(yè)評價都有一定的標準,指名也有一定的原則。

  日本在招標形式上多采用指名招標,其優(yōu)點:一是國家可以保護自己的企業(yè),讓外國公司無法進入競爭領域;二是由于公司、公社的特殊地位,有利于新技術、新產品和新材料在工程實踐中的推廣應用;三是在投標定標時,采用標價單因素決標,有利于提高效益和公平競爭。其缺點,一是企業(yè)完全處于被動的地位;

  二是招標投的透明度不高,也難免受制于人為因素,易出現不正之風。因此,近年來日本規(guī)定政府工程原則上采取一般競爭招標方式。

  工程標底及預付款

  目前在日本,企業(yè)報價是否接近標底或低于標底,是決定企業(yè)能否中標的關鍵因素。發(fā)包方(公團或公社)的工程標底是否恰當,也是影響工程質量和工期的實質性因素。因而,工程經濟分析就顯得至關重要。從工程經濟分析來看,工程造價主要由四部分組成:預算單價、工程量、先進合理且可靠的施工方案、單位工料消耗。

  在這四部分中,后三部分受政府法規(guī)以及企業(yè)或發(fā)包方各自的標準、經驗和策略所制約,一般變化不大,因而尋求一個可供共同參考的預算單價,就十分必要。在日本,工程造價管理采用“活市場、活價格”,其價格參考《建筑物價》(建設物價調查會主辦)和《計算資料》(經濟調查會主辦)公布的市場各種建筑材料工程價、材料價、印刷費、運輸費和勞務費(按都道府排列),其價格的資料來源于各地商社、建材店、貨場或工地實地調查所得。每樣價格都標明由工廠運至工地,或庫房、商店運至工地的差別,并標明與上個月相比價格的高低情況。根據這二份資料,企業(yè)與發(fā)包人就可以找到一個共同可供參考的數據,作出的工程預算更符合實際,體現出市場經濟的特點,并且不同地區(qū)不同價,有利于投標方在同等條件下競爭報價。

  日本公共工程的中標原則是最低價格中標,但其價格若超過預算價格也不能中標,預算價格是指由發(fā)包者根據積算基準積算所得的工程費,并規(guī)定為價格上限。以前,日本國家項目是不公布預算價格的,但現在決定中標者之后要公布參算價格。地方公共團體多數情況下事后公布預算價格,但也有事先公布的團體。當然,投標也不只以價格為基準,還須對照其他要素進行綜合評價,選定中標者,引法稱為“綜合評價方法”。

  一般合同簽訂后,發(fā)包方應支付給承包方一定數額的工程預付款。在日本,須交預付款的工程,一般指規(guī)模在50萬日元至24億日元之間,也有規(guī)定為100萬日元以上的,其全由地方自主決定。預付款通常是工程預算價額30%,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可達40%,但最多不應超過2.4億日元。當政府的工程預付款達到2億日元以上時,要由主管官員批準,地方則由知事批準。工程造價在50萬日元以下或工期在兩個月內的工程由不支付預付款。

  招投標方式

  在日本,隨著1889年會計法的制定就開始了近代招投標制度。特別是在國家、地方自治體、公社、公團等公共機關,為了保證公正,依法嚴格實行招投制度;同時,發(fā)包者招標前對承包商進行事前審查,合格者中標。

  一般競爭招標

  一般競爭招標是指通過公布競爭招標的工程概要,希望招標者全部(指具備一定資格的投標者)參加競爭投標,原則上以最低價格的投標者作為中標者的招標方式。在日本,政府公共工程原則上按合同法采用一般競爭招標。

  在日本把公共工程最低投標價格低于發(fā)包者規(guī)定的預算價格作為合同的條件,為防止傾銷,還設置了低投標調查制度和最低限制價格制度。一般競爭招標方式的對象工程為預算價格在7億3000萬日元以上的工程。一般競爭招標的標準流程:

  公告,散發(fā)開始招標說明書,申請書及資料的提交期限,參加競爭資格的確認,參加競爭資格確認結果的通知,認為無參加競爭資格理由的說明請求,關于理由說明請求的答復,現場說明會,投標,簽訂合同。

  指名競爭招標

  目前指名競爭是指發(fā)包者事先通過對參加競爭者的資格審查編制有資格的企業(yè)名錄,在個別工程發(fā)包前從名錄中選擇多家滿足發(fā)包工程等級、技術條件、地理條件等的公司予以指名,通過這些公司的競爭投標而締結合同的方式。指名競爭招標的原則亦為低價中標原則!稌嫹ā芬(guī)定,根據合同性質或目的,若參加競爭者少,沒有必要采用一般競爭招標,或者認為采用一般競爭招標比其他情形更為不利,并僅限于其他法令允許時,可以采用指名競爭招標。實際上,以前采用較多的是指名競爭招標。其流程是:有指名競爭資格的公司登記,選定指名公司,指名通知,現場說明會,投標,簽訂合同。

  隨意合同(隨意契約一議標)

  發(fā)包者選定承包商不是采用投標競爭的方法,而是與個別選定的特定企業(yè)進行交涉之后締結合同的方式。

  民間工程一般采用隨意合同。此時,發(fā)包者不僅考慮金額,而且還要考慮質量、合同款支付條件等其他要素來選擇承包商。

  對于大規(guī)模復雜的政府工程項目來說,如原子能發(fā)電站等,工程的拖延會造成巨大損失,此類項目多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特命發(fā)包

  特命發(fā)包是指工程發(fā)包者在有資格的

  承包商中擇優(yōu)選擇一家,通過議標方式達成交易的投標方法。采用特命發(fā)包時,除非投標失敗,一般不指定復數投標者。原則上,政府工程不采用特命發(fā)包。

  公共工程投標、合同方式的多樣化

  1.一定規(guī)模以上的政府公共工程必須采用一般競爭方式。2.采用指名競爭招標方式時,公布的指名標準必須具有高度透明性、客觀性。引入下列反映參加者的技術能力和意愿的方式:1.公募型指名競爭招標方式。2.工程希望型指名競爭招標方式。3.引入反映價格要素以外的技術提案綜合評價方式。4.需要特殊技術的工程應靈活運用隨意合同方式。

延伸閱讀:制度 投標 招標
收藏分享:論壇
分享到:
相關新聞
  • 特色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擬題
    提升學習效果
  • 精品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擬題+1套預測試題
  • 實驗班
    3套全真模擬題+2套預測試題+考前沖關寶典
  • 定制班
    3套模擬題+3套預測題+考前沖關寶典+考前重點
  • 移動班
    以知識點為單元授課練習,
    強化重點、難點、考點
版權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lián)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lián)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本網站歡迎積極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