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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評標管理 價格計算有“國標”

2010-04-16 11:09    【  【打印】【我要糾錯】

  “質量和服務相等”怎樣衡量

  《通知》第三條要求“統一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和詢價采購方式評審方法”,并規(guī)定,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和詢價采購方式的,應當比照最低評標價法確定成交供應商,即在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報價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锻ㄖ愤在第四條補充規(guī)定:“采用競爭性談判或詢價采購方式的,應當在談判文件或詢價文件中載明‘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評審方法、最后報價時間等相關評審事項。”

  就這一規(guī)定,接受采訪者大都比較贊同,認為這樣就有一個統一的又相對簡單的評審辦法了。原來使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時,有的借用性價比的評判方法來確定,有的則把競爭性談判演化為公開招標的“壓縮版”——綜合評分、報價占其次。以前的做法不僅復雜,而且易出問題,現在單一化、統一化了。

  但也有人仍心存疑慮:質量和服務相等如何衡量?詢價簡單易行,但如果在競爭性談判中必須最低價中標,有一定的技術難題,因為“符合采購需求”比較容易判斷,但“質量和服務相等”難以評判。如集成項目采購中,能說二級資質和三級資質相等嗎?以往的實踐經驗表明,供應商的資質不等,提供的服務往往有一定的差別。譬如瓷器采購,單從外觀看,所有瓷器合格品的表面都光滑、細膩,但景德鎮(zhèn)產品與一般產品的價格卻相去甚遠。所以,強調質量和服務相等就應該是可量化的,而不可量化產品無法采用此方法。

  河北省省級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王孟瑜說,詢價相對簡單,但競爭性談判往往比較復雜,實際操作起來可能有一定難度。如何判定質量和服務相等?不同的產品在質量方面肯定存在差距,只不過差距大小不同而已。所以在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質量和服務相等”這個前提條件完全具備的時候少。

  對此,河北省財政廳外債中心副主任韓孟玉持保留意見。他說,再復雜的技術指標也應該有一把評價的“尺子”,在競爭性談判文件中明確出來。如果暫且不能明確,通過與供應商談判修訂競爭性談判的技術指標后,補充完善“尺子”,經所有供應商簽字確認生效。當然,也存在個別供應商發(fā)現競爭性談判文件發(fā)生實質性變更后拒絕簽字的狀況,其理由是要征得有關領導的同意,這就應該重新組織采購。

  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法律顧問王周歡建議,對于比價復雜的項目,應該注意價格權值的設定。因為這樣的項目,分數一旦拉開,專家評審意義就不大了,因為價格分往往成為決定性因素。

  競爭性談判項目適用于招標采購廢標后改用,以重新組織采購項目,或技術指標比較復雜的情形。競爭性談判不同于招標要逐項打分,“質量和服務相等”與否難以一目了然,所以應該注意價格所占的權重大小。

  國信招標有限責任公司總工程師荊貴鎖則認為,單純從理論上講,任何兩種物質都不可能完全相等或相同,所以不能絕對化。其關鍵是事先把規(guī)則制定好,明確告知供應商,符合什么條件就是“質量和服務相等”。

  低于成本的報價該否排除

  “綜合評分法中的價格分統一采用低價優(yōu)先法計算,即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報價為評標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評審過程中,不得去掉最低報價”……但“最低的投標報價”是否排除低于成本報價?有人認為,不應排除低于成本的報價,因為成本價在實踐中不好確定;有人則認為,該通知是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延伸,應在特定背景下理解。

  河北省省級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王孟瑜支持前者。他認為,所謂成本價,一直以來就沒有科學的參照標準。不同產品有不同的社會平均成本價,不同廠家有不同的成本價,在實踐中只能強調同樣或同類產品的社會成本,各地往往將投標供應商的平均報價下浮一定的百分點后的價格作為成本價。這種算法是否科學很難說,但目前似乎也沒有其他更好的辦法替代。

  四川省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梅昌文進一步解釋說,沒有說排除低于成本價的最低價,可能是考慮到成本價界定的難度。對供應商而言,除非陪標,否則不會輕易做虧本買賣。梅昌文建議,為防止低于成本報價陪標現象的發(fā)生或低價中標后給服務打折,應加強監(jiān)督,強化公開、透明,加強對違規(guī)供應商的處罰。

  但有觀點認為,考慮到法律法規(guī)之間的銜接性,應事先剔除低于成本價的投標。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法律顧問王周歡說,《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要求中標人應“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政府采購法》也有類似規(guī)定。所以,評審過程中不能所有報價“照單全收”,首先應審查報價的有效性,如果是不合理報價或低于成本價的報價,應剔除。

  與此同時,王周歡也承認,關于成本價仍無法具體確定,但如果某投標人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的報價,專家有權利產生合理懷疑并要求該供應商解釋。如果專家認定供應商理由不充分,可以按無效投標處理。所以,《通知》中的規(guī)定應該與其他法律法規(guī)協調起來使用。

  資格條件應該不設分值

  在“公開評審方法和評審因素”相關條款中,通知規(guī)定:“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得列為評分因素”。受訪者均認為,所謂資格就是一個門檻,凡符合條件的就進去,不符合條件的就被擋在門外,入“門”后再分三六九等就有些繁瑣了,資格條件沒必要設定分值。

  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法律顧問王周歡說,規(guī)定資格條件不作為評審因素很好,打分因素應該僅僅是商務和技術條款。資格條件一旦成為評審因素就得設定相應的分數,但資質稍有差別的企業(yè)的服務和產品能用分數來體現嗎?而且又如何給出各項得分?如誠信等級、業(yè)績等,且給資格條件設置分數還容易給個別人留下作弊的空間。

  “我們原來將一些資格條件確定為評分因素,現在看來要調整招標文件模本的具體要素了。”四川省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梅昌文如是說。各地對資格條件的規(guī)定五花八門,這令供應商不知所從,如注冊資本,有的規(guī)定為資格條件之一,達到一定數值就可參與;有的可能既是資格條件,又設定為評分要素。梅昌文表示,有點擔心新規(guī)定在實踐時把握不準。

  河北省省級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王孟瑜則擔心資格條件不列為評分因素后,可能從另一個角度引發(fā)不公。他舉例說,根據信息產業(yè)部的規(guī)定,網絡施工單位計算信息系統集成等級分為4級,原來采取等級資質不同加分有別的策略,不僅各個等級的供應商都有參與機會,而且照顧到了不同投標商內在本質的差異,所以,“一刀切”可能帶來某些不利影響。對此,深圳市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藍志雄建議,資格條件應該定得稍寬一些,否則容易形成一種“屏蔽”效應,把本不該拒絕的供應商擋在門外。譬如50萬元的綠化工程,10萬以上的注冊資本就可以保證項目的完成,關鍵還是看供應商的誠信資質。

延伸閱讀:價格 管理 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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