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用要約、承諾方式。”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因此,要約邀請人無須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此乃要約邀請與要約的關鍵區(qū)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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