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標的”是合同最基本的要素,工程承包合同的標的就是工程承包內容和范圍。因此,在簽訂合同前的談判中,必須首先共同確認合同規(guī)定的工程內容和范圍。承包人應當認真重新核實投標報價的工程項目內容和范圍。承包人應當認真重新核實投標報價的工程項目內容與合同中表述的內容是否是一致,合同文字的描述和圖紙的表達都應當準確,不能模糊含混。承包人應當查實自己的標價又沒有任何只能憑推測和想象計算的成分。如果有這種成份,則應當通過談判予以澄清和調整。應當力爭刪除或修改合同中出現(xiàn)的諸如“除另有規(guī)定外的一切工程”,“承包人可以合理推知需要提供的為本工程實施所需的一切輔助工程”之類含混不清的工程內容或工程責任的說明詞句。
對于在談判討論中經(jīng)雙方確認的內容及范圍方面的修改或調整,應和其他所有在談判中雙方達成一致的內容一樣,以文字方式確定下來,并以“合同補充”或“會議紀要”方式作為合同附件并說明構成合同一部分。
2、發(fā)包人提出增減的工程項目或要求調整的工程量和工程內容時,務必在技術和商務等方面重新核實,確有把握方可應允。同時以書面文件、工程量表或圖紙予以確認,其價格亦應通過談判確認并填入工程量清單。
3、發(fā)包人提出的改進方案或發(fā)包人提出的某些修改和變動,或發(fā)包人接受承包人的建議方案等,首先應認真對其技術合理性、經(jīng)濟可行性以及在商務方面的影響等進行綜合分析,權衡利弊后方能表態(tài)接受、有條件接受甚至拒絕。改變動必要對價格和工期產(chǎn)生影響,應利用這一時機爭取變更價格或要求發(fā)包人改善合同條件以謀求更好的效益。
4、對于原招標文件中的“可供選擇的項目”和“臨時項目”應力爭說服發(fā)包人在合同簽訂前予以確認,或商定一個確認最后期限。
5、對于一般的單價合同,如發(fā)包人在原招標文件中未明確工程量變更部分的限度,則談判是應要求與發(fā)包人共同確定一個“增減量幅度”(FIDIC第四版建議為15%),當超過該幅度時,承包人有權要求對工程單價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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