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施工合同和設計文件嚴格施工。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施工合同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減料。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應當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接受發(fā)包人的必要監(jiān)督。發(fā)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yè)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yè)進度和工程質量進行檢查。承包人應當進行協(xié)助和支持發(fā)包人的監(jiān)督工作,接到整改指令后及時進行修復或返工。
3、按期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是發(fā)包人的締約目的,也是承包人取得工程款的前提。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絕的,發(fā)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修復費用或請求減少工程價款。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保修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xiàn)質量問題的,承包人應當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因保修不及時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與發(fā)包人義務同理,應當結合《建筑法》、《招標投標法》等建筑法規(guī),以及建筑工程合同書,綜合分析承包人的義務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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