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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工程款的確定問題1

2014-08-27 09:03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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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計價方法或者明確約定按照固定價格結算工程款的情形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司法解釋)第十六條一款“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以及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的規(guī)定,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糾紛案件中有約定的從約定,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結算協(xié)議的依協(xié)議進行結算,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除非當事人達成的合意被依法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在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對于工程量進行鑒定的,不應準許。

  不需要鑒定即可確定工程價款的典型情況:

  1、工程竣工后,雙方在工程結算書上簽字、蓋章予以確認的,以結算書上雙方確認的價款作為工程價款,或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提交決算報告,發(fā)包人對該報告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書后,承包人對該審核意見書予以認可的,視為雙方就工程決算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作為承、發(fā)包雙方結算工程款的依據(jù)。

  2、發(fā)包人逾期不答復承包人的竣工結算文件,按竣工結算文件確定工程價款。這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發(fā)包人審核竣工結算文件期限,如在該期限沒有答復,則應視為認可結算文件,其前提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鑒于審判實踐中大量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爭議最大的是工程價款的結算問題,而其中多數(shù)集中于結算依據(jù)的認定問題上,而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對工程竣工結算的條款約定了相應的期限和程序等條件,因此,結合合同文本約定應認定當這些條件具備時即可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

  采用這種方式結算應注意的是,由于司法解釋在這種特定情況下推定了發(fā)包人應承擔的義務,故此對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的程序要求應嚴格把握。即:承包人必須書面遞交竣工結算文件,且不能適用留置方式;發(fā)包人方的接收人員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外,必須限定在其內部具有收發(fā)職權的部門或負責人,由其簽收或|考試-大|蓋章。此手續(xù)將在訴訟中作為承包方舉證證明發(fā)包人已經有效接受該文件的基本證據(jù)。同時,對發(fā)包人來說,若不能在約定的期限內對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全面審核認可,也必須在該期限內就其對報告內容的異議部分書面通知承包人,以回避不必要的風險。審判中必須對上述手續(xù)進行嚴格審查后才可推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3、雙方約定按照固定價款結算的,俗稱“包死價”,即雙方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了工程價款的確定形式為固定價格,一般是指按施工圖紙預算包干,即以經審查后的施工圖總概算或者綜合預算為準。有的是以固定總價格包干或者以平方米包干等方式。該條款屬于合同的權利義務條款,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合同中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款,在履行施工合同過程中,沒有發(fā)生合同修改或者設計變更等情況導致工程量發(fā)生變化的,則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固定價格結算。約定這樣的條款也表明雙方對建設施工的風險是預知的,也已經考慮到了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引起價格變動的種種因素,故應當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在沒有證據(jù)和事實推翻合同約定時,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執(zhí)行。一方當事人拋開合同約定的包干總價,提出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申請,不應支持,即使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實際增加了施工面積,但雙方未對增建的施工面積如何取費進行約定,對新增加工程價款又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如果新增加工程與原工程性質基本相同(主要指建筑材料、設計相同),可遵循當事人合同約定的真實意思表示,按照合同約定的結算標準計算增加的工程量價款。如新增工程與原工程性質不同,可僅對該部分予以鑒定解決。

  依固定價格結算,如確實出現(xiàn)發(fā)包人和承包人之間利益重大失衡的情形,一方當事人在進場施工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對相關合同條款以“顯示公平”為由變更的應予支持。

 。ǘ┖贤瑢こ虄r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的工程價款結算問題

  此類合同如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的,仍應確認合同有效。在此基礎上,應依據(jù)合同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的精神,由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協(xié)商補充工程造價及決算的約定;協(xié)商不成又無法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結算工程款時,可依當事人申請委托工程造價審計部門對工程款的數(shù)額予以鑒定。

  對作為定案證據(jù)的鑒定結論,必須查證屬實才能夠采信,鑒定部門作出鑒定結論后,法院應組織對鑒定結論進行質證,聽取雙方異議和理由。針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由鑒定機構作出解釋并組織雙方當事人及鑒定機構進行質證。鑒定機構應當接受當事人的質詢并應提出對異議的處理意見。對于鑒定結論明顯證據(jù)不足,違反客觀規(guī)律或與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明顯不一致的、有缺陷的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可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通過重新鑒定、補充鑒定、重新質證、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如果經質證后,當事人沒有提出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jù)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

責任編輯: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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