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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5 11:21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學員問題】承包人能否以發(fā)包人未及時支付工程進度款為由停止施工?
【解答】現在使用的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均有發(fā)包人不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履行相應的通知義務后停工的權利。如果發(fā)承包雙方在合同中保留甚至細化該約定,在發(fā)包人未能按照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情況下,承包人是有權停止施工的。如果合同中未作約定,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一定的工程量后,發(fā)包人應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發(fā)包人未按時支付的行為,使得對后續(xù)的施工內容產生新的先后順序,即發(fā)包人支付上一期的工程款,承包人繼續(xù)施工余下的工程。承包人可以依據先履行抗辯權要求發(fā)包人支付。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雖然發(fā)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不得停止施工,應屬于承包人對自己權利的放棄。也可以理解為一種變相的墊資施工行為。此種情況下,承包人不得以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為由停止施工。
以上內容均根據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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