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非依法律規(guī)定不能受限制或被剝奪,而且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棄或轉(zhuǎn)讓。對于未出生胎兒的法律地位的確認,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遺產(chǎn)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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