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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

2014-11-17 14:28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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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按規(guī)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或將房屋交付未按規(guī)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買受人的;以及未按規(guī)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開發(fā)建設單位在業(yè)主按照規(guī)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前,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開發(fā)建設單位未按規(guī)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3.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1)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jié)嚴重的,除按上述規(guī)定予以處罰外,由頒發(fā)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2)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規(guī)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違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投資規(guī)定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違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投資規(guī)定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業(yè)主大會違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投資規(guī)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或者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me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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